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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法院西万法庭 2022年上半年审判白皮书

发布时间:2022-07-03 14:50:59


    2022年上半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辖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沁阳市人民法院西万法庭(以下简称:西万法庭)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牢记初心使命,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依法行使审判权,守好服务基层群众的前沿阵地。在参与基层治理、服务乡村振兴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现将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西万法庭各项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西万法庭各项工作基本情况

    (一)案件审理情况

    2022年上半年,西万法庭共旧存13件,新收227件;受理240件案件中已结案231件,结案率96.25%,其中判决81件,调解90件,撤诉37件,按撤诉处理12件,与本院其他案件合并审理10件,裁定移送其他法院1件。民事一审审结案件中,调解率为38.96%,撤诉率为16.0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217件,适用普通程序14件;简易程序中适用小额程序51件,小额程序适用率22.08%。平均审理天数27.72天。

    1.辖区案件分布

    已结案件中,西万辖区134件,山王庄辖区78件,常平辖区10件,其他辖区9件。

    案件超过10件以上的行政村:山王庄辖区山王庄村17件;西万辖区西万村38件、邘邰村26件、景明村22件、校尉营村20件、官庄屯村12件。

    2022上半年西万辖区石庄村,山王庄辖区万中村、万南村、大郎寨村、王庄村,常平辖区杨河村、窑头村、煤窑庄村、前和湾村、老马岭村、山路平村、杨庄河村在我庭无涉讼案件。

    2.审理案件类型

    2022年上半年西万法庭已结案件231件。合同、准合同纠纷149件,其中主要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4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2件、买卖合同纠纷20件,占受理案件64.5%;婚姻家庭案件47件,其中离婚纠纷42件,婚约财产纠纷、抚养费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5件,占受理案件20.35%;侵权责任纠纷28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6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件,占受理案件12.12%;人格权纠纷案件5件,占受理案件2.16%;物权纠纷案件2件,占受理案件0.87%。

    3.多元化审判工作模式

    互联网在线开庭62件,现场勘验案件5件,专项法律咨询2场次。

    (二)诉前调解情况

    西万法庭常驻调解员1名,2022上半年,西万法庭诉前调解102件,调解成功71件,其中申请司法确认2件,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52件,经诉前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的17件。

    二、典型案例及类案分析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2年上半年,西万法庭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44件,占上半年受理案件总数的18.33%。

    1.典型案例

    2016年3月17日,被告马某向原告马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马某某(存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附注存取自由 收款人 马某”。被告马某辩称,被告时任沁阳市某运输公司的出纳,借款人是公司而非被告。原告这些年从未向被告主张过还款,已超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收据既是原被告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又是款项支付的证据,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被告的抗辩,因原告所持收据由被告出具并签字,并未加盖公司公章,其亦不能举证证明借款实际用于公司经营,故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从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收据来看,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诉讼中被告亦陈述其常年不在家居住,原告无从向其主张权利,故借条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

    2.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因其借款手续简便、放款快捷而成为有资金需求的个人、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但也因为民间借贷活动的自发性、无序性等问题,导致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到司法领域。根据法庭实践分析,民间借贷关系中存在以下风险隐患,不利于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1)手续不规范。民间借贷纠纷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或熟人之间,出于信任或碍于面子,往往仅通过口头约定借款事项,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据。或者因法律知识有限出具的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据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未能体现借款合同应具备的重要要素信息,比如利息约定不明、还款时间约定不明等等。如果对方否认,事实难以查清,很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催收不及时。打官司讲究诉讼时效,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借贷关系发生后有些人怠于催收,因暂时不用资金没有在意或不好意思讨要,导致债务被拖欠至超过诉讼时效范围。或催收未留存证据,如果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出借人提供不出催收的证据,出借人将得不偿失。

    (3)另有隐情。有些案件证据仅有借据,看似简单,但背后隐藏着复杂的资金往来,基础的法律关系被隐藏,又无其他证据佐证,若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还原基础法律关系,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另由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简单,主要证据是借据或借款协议,实践中有人伪造借据或持有瑕疵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此外还可能存在套路贷、砍头息等,由于手段隐蔽不易发现,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妨害司法秩序。

    3.法官提示

    在多年法治建设进程中,广大民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多体现在事后救济上,在自身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选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缺乏事前防范意识及运用法律规定防范风险的能力。从事民间借贷行为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订立规范的借款合同,并妥善保管。出借人在借款时不要碍于面子、关系、人情等因素,要充分考虑到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时的应对措施。借条是民间借贷发生时的债权凭证,其本身是一个简易借款合同,关系各方权利义务,失之毫厘,则可能差之千里,因此借条一定要详细准确载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借款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借款金额、交付方式、利息、还款期限、借款的前因后果等,并保留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2)注意诉讼时效。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现行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因此在借款合同或借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3年内,出借人需要向借款人催讨债务并保留催收的各种证据。催讨债务的方式有电话催要进行电话录音,同证人一起上门催讨,短信、微信催要保存聊天记录,要求借款人制作书面还款计划等等。证据的证明内容需完整,不能只有出借人一方的陈述,需要借款人对借款事实及借款金额的认可。如债务人不知所踪,切不可大意放任,要及时向法院起诉。

    (3)忌病急乱投医。有资金需求首选去银行贷款。如果正规银行贷不上,通过网贷或小贷公司贷款时,一般网贷和小额贷款的利息要比银行利息高一些,若承诺的贷款利息低于银行利息,或需要先交钱往往是骗局。签完合同后一定记得自己保留一份,以免日后有经济纠纷。摒弃占便宜、帮忙、串通规避法律规定的想法,避免参与虚假诉讼。

    (二)离婚纠纷案件

    2022上半年,西万法庭共受理离婚纠纷43件,审结42件,其中判决7件,占已结离婚案件总数的16.67%;调解23件,占54.76%;撤诉8件,占19.05%;按撤诉处理4件,占9.52%。

    1.典型案例

    来自山东的杨某与本地人张某在外打工相识相恋,2012年结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已9岁。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但在张某母亲病逝,父亲意外车祸死亡后,其精神压力过大,一度患上精神分裂症,两人的感情也随之破裂。2021年杨某曾起诉离婚,但是双方感情仍有挽回的机会与可能,法庭更加考虑到组建家庭的不易和其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让双方本着对自己和孩子负责的态度理性面对婚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正确解决而非轻言放弃,草率离婚。经过一年的时间,杨某再次起诉至本院,因杨某与张某的工作原因,加上杨某自身疾病(兔唇),法庭与双方的沟通难度加大,在此种情况下,法庭调解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两人沟通,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也因为有第一次起诉时法庭调解工作的铺垫,最终使得两人就共同财产、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协商一致,调解离婚。

    2.主要原因

    离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原因除结婚仓促感情基础差、长期在外务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暴力和第三者插足外,还存在以下原因:

    (1)思想观念转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恋爱和婚姻的观念有了很大差别。观念的变化导致人们对离婚的态度也发生变化,现在的人们崇尚自由恋爱,对待婚姻的态度也比较随便,不喜欢就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2)责任意识缺乏。理想很丰满,年轻人往往对婚姻充满美好的憧憬,但现实很骨感,结婚后要面临柴米油盐酱醋茶、婆媳问题、养老育少、矛盾分歧等等琐事。如果缺乏大局意识,没有责任感,不积极处理这些矛盾,慢慢就会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

    (3)沟通意识不强。婚姻幸福之道在于经营。如果不懂得经营,就会导致婚姻的破裂。80后、90后从小受到父母过分溺爱,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缺乏忍让、宽容、换位思考的行为习惯,遇到矛盾时开口不是骂就是贬低对方人格尊严,要么就是使用冷暴力,这样的婚姻迟早走到感情破裂的地步。

    3.法官提示

    结婚时应谨慎对待,认真选择,离婚时担起家庭的责任,避免冲动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时大家好聚好散,尽量降低对双方家庭、子女造成的伤害。结婚后应该将家庭利益放在首位,只有这样,家庭才会建设好。若结婚后总想着以自己为中心,一味索取,那么矛盾自然就来了。遇到矛盾的时候要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互相忍让。婚姻不是一帆风顺的,没有人的婚姻不会出现危机,对于婚姻中存在的危机,夫妻双方要勇于面对,积极挽救,承担起家庭的责任,避免冲动离婚给子女造成的伤害。对于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不具备维持条件、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也不要惧怕离婚,要勇于开始新的生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上半年,西万法庭共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6件,占上半年结案总数的11.26%。其中判决10件,调解8件,撤诉5件,按撤诉处理1件,并案审理2件

    1.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2日18时30分许,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沁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沁阳市某公司北门口时,与前方同向被告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XXXX/冀XXXX挂号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某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豫XXXX/冀XXXX挂号重型半挂车投保有交强险及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18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车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2.主要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事关家庭的和谐幸福。事故中的伤者若要取得赔偿,需等待至治疗结束,此前一切花费由其自身支出,这大大加重了伤者及其家庭的负担,但大多伤者因损失较大、心理预期相对较高且对赔偿项目及标准认识不足,而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严苛且方案须经层层报批,沟通不畅,双方难以达成调解。即使当前关于交通事故各项损失赔偿标准十分明确,此类纠纷数量仍居高不下。

    3.法官提示

    (1)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强化与公安交警部门的联动,加大交通安全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巡回审判、庭审直播等方式现场普法,报纸、公众号等媒介对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引导群众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

    (2)广大村民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不看红绿灯、乱穿马路、不躲避大货车、随意停放车辆、超速、超载等行为危害严重,大多数人仍抱侥幸心理,但事故发生往往就在这一瞬间。只有提高自身驾驶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文明意识,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

    (3)必须为车辆投保并注意及时续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必须购买交强险。车主若有能力可为车辆投保所需的商业险。只有车辆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伤者的损失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及时赔付,车主的经济损失风险也可得到有效转移。

    三、相关建议

    防范和化解基层矛盾需要多方努力、多措并举,除大力发展经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外,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法治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实践告诉我们,社会矛盾主要发生在基层、集中在基层,基层法庭处于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第一线,应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加强基层法治宣传。一要通过巡回审判活动加强法庭工作宣传,让人民了解法庭工作、熟悉法庭性质,理解法庭工作。选择典型案例包括土地承包、赡养、抚养、排除妨害等民事案件定期到村委会、村文化中心、农家院落开展案件调解、审判等工作,利用巡回审判宣传优势,向群众当场宣传和讲解法律,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引领形成农村遵法、守法风尚,从源头预防矛盾发生。二是丰富送法下乡的形式,将枯燥的法律条文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更易接受的方式讲解给群众,为群众宣传更实用、能解决现实需要的法律知识,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通过多途径的法治宣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不仅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更能够未雨绸缪,防范、规避日常生产生活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二)加强舆论引导,崇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个人价值观决定着一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具体事务做出的思想判断和对象性行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思潮涌入,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趋向多元化。各种思想和意见相互交锋,混淆是非、善恶、美丑标准,造成认识混乱,个人行为失范。在互联网时代,主流媒体应切实加强网络舆论传播工作,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风尚。基层党委政府树文明新风,丰富宣传载体树立村镇典型,诚信典型、文明家庭、模范家庭做好典型培养、评选、表彰工作。树立老百姓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下,心存善意,满怀正义,增强家庭责任感、做遵纪守法的文明人。

    (三)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

    调解是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的基础上解决争议的方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化解社会矛盾的难点、重点在基层,而基层恰恰是各种司法资源相对缺乏、司法能力相对弱化的地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可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实现防范和化解矛盾效果最大化。人民调解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应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行政调解全力支持,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积极协助进行调解。司法调解发挥保障性作用,三大调解主体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真正做到该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欲筑室者,先治其基。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重要组成部分, 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肩负着为乡村振兴助力护航的职责使命,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正义的窗口,在满足人民对公平、正义方面的要求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西万法庭坚持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基础上拓宽职能范围,不断调试和优化自身职能,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原则,积极发挥司法纽带作用,从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出发,在新时代奋力书写法治中国建设的全新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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