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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

沁阳一涉黑团伙开庭受审

  发布时间:2009-12-04 10:17:35



13名被告中,11人均为“80后”

  一个由13人组成的团伙涉嫌在沁阳市通过开设赌场、赌场镇点,先后进行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12月1日,该团伙在沁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大庭接受法律的审判。13名被告中,其中11人均为“80后”。

    张某,男,1981年10月生,初中毕业,沁阳市人。12月1日9时许,张某作为本案第一被告被法警押上法庭。随后,其余12名被告相继被押入法庭。

  9时20分,公诉机关对该团伙所涉犯罪行为进行了公诉。在17页的起诉书中,该团伙罪名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2月5日,张某刑满释放后,先后纠集被告人张某甲、赵某、万某、张某乙、张某丙、刘某和侯某、党某、张某丁、张某戊(4人均另案处理)等劳改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在沁阳市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在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张某甲、赵某、万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该组织中,张某要求所有组织成员随叫随到,不经其同意不得随意打架,组织成员也均视张某为组织老大,一切听从其指挥。

  “以被告人张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有组织地在沁阳、济源等地实施抢劫、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张某等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用于购买车辆、砍刀、钢管等,维持组织成员的日常消费及挥霍等,进一步支持了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法庭上,公诉人慷慨陈词,说,“该组织在沁阳市、济源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部分被害人因惧怕被告人张某犯罪组织报复而不敢报警,部分群众被该组织殴打而不敢还手。”

  记者注意到,在该团伙涉嫌犯罪活动中,其中大部分均与赌场有关,有的是开设赌场,有的是赌场镇点、有的是在赌场内抢劫。

  公诉人说:“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伙同他人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伙同他人或单独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本案所涉罪名较多,庭审直到12月3日晚间结束。

责任编辑: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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