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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犯罪所得 仍帮助转移资金 被告人王某路等九人被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发布时间:2022-11-02 15:54:21


    近日,沁阳法院对被告人王某路等九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判处王某路等九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路经与他人联系,在明知他人需要使用银行卡帮助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人员提供银行卡、手机,并下载手机银行和“平安口袋”APP,后在上线的指导下,操作转账将违法犯罪资金转移。期间,王某路先后找到被告人辛某肖、辛某彬、张某辉,并通过被告人王某强介绍找来被告人谭某潘、朱某蒙、雷某辉、马某强。上述人员均在明知是为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王某路的组织下,提供自己的手机、银行卡,并配合转账,将违法资金转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路等九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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