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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车祸无情人有情 法庭调解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2-07-19 16:14:18



    2021年12月21日,行人宋某正在路边行走,不想祸从天而降,朱某甲驾驶刘某的电动三轮车,在下班回家途中与宋某相撞,造成宋某受伤。经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涉案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朱某甲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受害人宋某仅医疗费就花费了近70000元。另一边,年近古稀之年的肇事者朱某甲面对高额的赔偿也寝食难安。认定结果虽已出,但在赔偿问题上双方分歧较大,始终难以达成协议,受害人宋某遂一纸诉状将驾驶员朱某甲和车主刘某告上法庭。

    沁阳法院崇义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李中富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但双方因赔偿费用争议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后崇义法庭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仍然没有放弃调解,数十万元的赔偿款对于一个年近古稀之年的农村老人来说简直是个天文数字,如果对该案一判了之,势必导致将来案件难以执行,埋下不稳定的社会隐患。为此,承办法官主动与当地村委会等基层解纷力量对接,加大调解力度,积极促成乘坐人朱某乙主动申请参加到诉讼中,承担一部分赔偿款。经沟通协调,最终各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朱某甲赔偿宋某120000元,刘某赔偿宋某60000元,朱某乙赔偿宋某20000元。目前,朱某甲和刘某的款项已履行完毕。受害人宋某家人感动地说:“太感谢咱们的法官了,要不是你们竭力调解,赔偿款还不知咋样哩!”肇事者朱某甲的儿子也说:“感谢法官,这件事经你们调解终于解决了,我父亲悬着的心也终于放下了,这下子能够吃得下饭睡得着觉了。”至此,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开展以来,沁阳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法庭桥头堡作用,强化诉讼便民利民措施,始终将调解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就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为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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