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鸡专业户彭某于2008年12月25日从关某处购进1800只肉鸡鸡苗。为预防疾病彭某在被告某兽医站处购买了兽药预防。谁知,打了疫苗的这批肉鸡仍因疾病死亡了1500只。
因这家兽医站是无证经营兽药,其向原告彭某出售的是假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药款并赔偿1500只肉鸡死亡的损失。原告申请鉴定损失。技术室受理此案后通知被告兽医老板到场,就鉴定事宜向被告讲明鉴定的程序及后果,并告知被告已经被沁阳市畜牧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原告的损失是难免的,如果鉴定只能是加大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讲明了利害关系后,被告主动找到法庭和原告要求调解。双方最终以被告主动赔偿原告9000元损失结案。双方得以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