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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长效机制建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4-13 08:43:13


    为规范执行行为,依法惩戒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立案庭立案阶段工作

    1、立案(3日)。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材料,经审查当天做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2、网络查控(4日)。立案庭于立案后4日内进行网络查控并冻结,将网控查控反馈明细,打印入卷,并同步上传电子卷宗。

    3、移送案件(1日)。立案庭完成立案工作后,同步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通知执行局综合办到立案庭完成案件交接手续,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同步交接。

    二、执行局综合办阶段工作

    4、接收案件(1日)。执行局综合办在接收到纸质卷宗的同时完成执行系统网上电子节点接收工作。

    5、执行通知书(3日)。综合办打印执行通知书并完成系统内节点。

    6、报告财产令(3日)。综合办打印报告财产令并完成系统内节点。

    7、限制高消费(3日)。综合办打印限制高消费手续并完成系统内节点。

    8、送达文书(2日)。综合办2日内完成送达手续并完成系统内节点。

    9、网络查控分析。综合办在接收到案件后10日内完成系统节点。履行财产足额由快执组直接办理,其他案件分流到各实施团队。完成繁简分流、分段执行的第一段。

    三、执行局实施团队的阶段工作

    10、通知申请人(7日)。综合办将案件移交各实施团队后,各实施团队在7日内主动和申请人联系沟通。

    11、传统查控、传统查控结果分析(30日)。执行实施团队收到案件后30日内完成传统查控,包括房产、公积金、调查被执行人住所、搜查,并在系统内完成传统查控结果分析节点。

    12、罚款、拘留(10日)。执行实施团队在被执行人收到报告财产令后10日内,未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报告不实、虚假报告的或案外人有干扰执行行为的,作出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并送达决定书完成系统内节点。

    13、拒执(30日)。执行实施团队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拒执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14、列入失信。执行实施团队在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未履行义务的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送达决定书。

    15、屏蔽失信、解除限高。执行实施团队在履行完义务或申请人申请,完成后在卷中体现。

    16、查明财产。执行实施团队进行网络或传统查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排查的分析并登记。

    17、第二次网络查控。案件立案后30日执行实施团队启动第二次网络查询并完成节点流转。

    18、冻结。执行实施团队在网络查询的余额应在48小时内冻结,并将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19、划拔。冻结后,被执行人收到裁定书15日内未提异议的,由执行实施团队7日内进行划拔,并将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20、查封、扣押。执行实施团队在查明财产后立即进行,并将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21、评估。执行实施团队在查明财产后,被执行人收到裁定书15天内未提异议的,7日内进行财产评估。

    22、评估报告送达。执行实施团队收到评估报告3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23、拍卖。执行实施团队在评估报告送达后,双方无异议的或异议处理后7日内进行,并将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24、二次拍卖。第一次网络拍卖结束后,7日内启动第二次拍卖。

    25、变卖。执行实施团队在第二次拍卖结束后7日进行并送达被执行人。

    26、案款发放。交款人应将缴纳的执行款项交至“一案一账户”执行周转款专户后,到账后承办人应在两日内完成甄别、认领工作,并出具执行周转款收据,15日内要发放完毕,同步录入。

    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并附具有提存情形的证明材料。

    27、移动执行。执行实施团队在办案过程中同时使用移动执行,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应当上传材料。

    28、终本约谈。执行实施团队将上述措施穷尽后仍无法执结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告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9、电子卷宗录入。各实施团队在办理案件同时每天将办理材料同步录入。

    30、归档。各实施团队在结案后同步录入将电子卷宗转为影像卷宗,并在15天内完成归档。

    四、强制措施范围

    31、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立即履行债务或者报告财产。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的,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发出后一个月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 限制出入境,或者责令交出出入境证照、宣布证照作废等;

    (三)、 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2、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应当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33、被执行人应当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应当自查明之日起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34、执行案件发出查封、扣押裁定书、责令交付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35、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的,执行人员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6、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在30日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7、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拘留决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8、对作出了拘留决定而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10日内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

    39、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同一案件中发生新的妨害执行事由的,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五百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三万元。

    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具有积极履行债务等认错悔改情形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

    40、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采取的,依法依纪追究承办人责任。

    具有特殊情形暂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报经批准。

    五、监督、督促阶段工作

    41、综合办对各团队节点流转不及时、执行行为不规范、即将超期的案件等予以督办;对督办后不整改的,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将有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42、通报问责。各团队建立帐册化,应充分认识惩戒的重要性,加大惩戒力度,做到应用尽用。措施未采取及时微信通报、大屏曝光。启动问责机制,移交纪检监察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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