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特邀调解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明确特邀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和履职要求,发挥其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本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邀调解员,是指人民法院选聘的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中主持或参与案件调解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特邀调解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行,热心调解工作,善于与群众沟通、联系,且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
第四条 选聘特遨调解员的程序为:由单位或社区填写特遨调解员人选推荐审批表,院政治处会同相关审判庭审核,报院党组讨论决定。被聘任为特邀调解员的,由院颁发特邀调解员聘任书。
第五条 院诉调对接中心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载明各特邀调解员的基本情况,以便当事人选择或审判业务庭向当事人推荐。
第六条 特邀调解员的主要职责为:
1.开展相关调解组织的委派协助调解工作;
2.开展法院委托的案件调解工作;
3.协助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
4.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
5.参与民事执行案件的和解工作;
6.参与办理调解衔接工作的其他事宜。
7.受法院委托进行法律咨询或其他法律服务。
第七条 具有人民陪审员职务的特邀调解员,可以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但已参与本案诉前调解的除外。
第八条 调解员的履职要求为:
1.遵守审判纪律和法院的其他规章制度,不泄露审判秘密;
2.服从工作安排,接受业务指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3.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
4.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当事人服务,做好工作上的沟通协作。
第九条 特遨调解员的工作补助办法由院另行规定。
第十条 特邀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由政治处组织,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十一条 特邀调解员的聘期为五年,聘期届满后聘任关系自动解除:聘用期内工作调动在本县县域外的,聘任关系自动解除;聘用期内特遨调解员自己本人不愿从事特邀调解工作的,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后经批准同意的,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 特遨调解员工作不胜任或违反工作纪律的,法院有权随时解除聘任,并书面通知被解聘者本人及其推荐单位。
附件:特遨调解组织名册
附件:特遨调解组织名册
一、调解组织:
沁阳市矛调中心(矛调中心)、沁阳市道路交通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交调委)、沁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调委)、沁阳市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劳调委)、沁阳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调委)、太行司法所、覃怀司法所、怀庆司法所、沁园司法所、西向司法所、崇义司法所、王曲司法所、紫陵司法所、常平司法所、山王庄司法所、柏香司法所、王召司法所、西万司法所。
二、特邀调解员
孟方方、卫新宇、罗浩、徐林军、王琳英、赵梦龙、郭成义、刘阿杰、吴飞飞、孙朋英、曹娟、杨飞飞、陈利红、吴战军、刘芳、张鹏飞、毋立金、陈福江、李长安、杨建钢、王治贞、王家恩、翟冉冉、邱胜利、张婷婷、陈小东、牛占国、苗茜茜、李长庄、杨小胖、张春艳、郭文慧、张戌己、刘永祥、郭媛媛、陈翠玉、王立计、刘三应、赵帝、张永龙、朱国富、苗志河、赵远征、黄万强、成卫星、邱中录、陈钢铁、闫芳芳、罗玉梅、张建国、靳高潮、李茜茜、于宏君、马文秦、陈海涛、杨重九、陈丹丹、冯清振、杨侠、成小分、靳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