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跨域立案是指人民群众到就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跨区域、跨层级办理民事、行政案件起诉、申请执行案件立案等事务,办理应当由本地和外地其他法院办理的立案登记、材料转递、卷宗查阅、领取文书、远程调解远程信访等诉讼服务。
第二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专门跨域立案服务窗口,指派专人负责审核跨域立案案件,协助当事人办理跨域立案相关工作。
四个人民法庭全部开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引导、协助当事人办理跨域立案等事务。
第三条 当事人或代理人办理跨域立案事务,应当提交
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代理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提供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
本。
(五)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
第四条 人民群众来本院办理跨域立案的,本院作为协作法院的负责跨域立案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做好多元化解引导、诉讼风险告知、身份信息核对、送达地址确认等工作。经审査,符合法律规定的,指导并协助其办理立案事务,同时将纸质材料即时邮寄给案件管辖法院,不得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拒收材料、拒绝审查。
第五条 本院作为跨域立案案件受理法院的,负责跨域立案的工作人员应当自系统收到跨域立案材料15分钟内审查立案。经审查,上传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通过接待法院在网上补正或将补正材料直接邮寄给本受理法院。
第六条 跨域材料转递
(一)诉讼服务中心及四个人民法庭为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答辩状、代理词、上诉状、证据等电子格式的诉讼材料提供跨域材料收转服务。
(二)本院作为协作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代为核对并收集跨域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在系统内制作生成材料清单,载明当事人、申请时间,电子材料名称系原件或复印件扫描、页数等信息。
2、核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核验无误的,指导当事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确认表单信息及跨域管辖法院、送达地址(方式)原件扫描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材料不涉密承诺等事项。
3、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不适宜电子化网络传输、不符合常规文书格式的材料或申请,应对其进行诉讼辅导释明,引导其进行更正。当事人拒绝更正的,应告知其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管辖法院申请办理,并将简要处置情况建档备查。
4、应将材料清单和收取的电子材料当场推送给管辖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协作推送情况。
(三)本院作为管辖法院时,负责跨域立案的工作人员应及时接收材料,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即时核对流转材料信息。若因临下班,节假日等原因无法即时处理,或情况复杂无法当场确认签收的,立即以电话等方式有效告知协作法院,同时向当事人电话释明情况,确认下一步处理时限。
2、对材料核对无误的应予以接收,将收转情况反馈协作法院,同时以短信告知当事人办理结果。电子材料有误的,应当即时联系协作法院,协调更正,通知协作法院重新发送。
(四)因案件审理等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的,协作法院应指导当事人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自行向管辖法院递交纸质材料。
第七条 跨域视频辅助
(一)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及人民法庭为当事人参与远程视频调解、在线庭审提供必要的辅导、帮助。
(二)本院作为协作法院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视频指导和工作保障,并做好以下工作:
1、代为核验并收集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在系统内制作并生成表单,载明当事人、申请时间、案件信息等情况。
2、指导当事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确认跨域管辖法院、送达地址(方式)等事项,并将表单当场推送至管辖法院。
3、安排专人辅导当事人登录验证、学习操作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并将辅导结果及时反管辖法院。
(三)当事人不具备相关智能设备操作能力的,可利用本院的专门设备、场所提供跨域视频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
1、接收管辖法院的视频联调申请,调试调通视频设备。
2、安排专人引导当事人准时参与远程调解或庭审,维持现场秩序,指导当事人接收、展示证据,指导当事人以电子化签名签署笔录,并将笔录回传给管辖法院。
(四)本院作为管辖法院时,应指定专人实时接收跨域视频调解、庭审等服务申请,并做好以下工作:
1、核验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表单信息,并即时转交承办人。
2、经承办人审核认为可通过跨域视频进行远程调解、庭审的,及时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当事人视频时间。
3、经承办人审核认为不适宜进行跨域诉讼服务的,应及时反馈协作法院,并及时向当事人释明。
(五)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通知协作法院终止跨域视
频服务:
1、当事人对关键证据的原件有异议,通过视听传输技术难以准确辨认的;
2、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激化,有不当言辞等不遵守法庭规则、调解纪律等情形的;
3、其他不宜进行跨域视频的情形。
第八条 跨域文书领取
(一)当事人可就近选择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等其他诉讼文书。
(二)本院作为协作法院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做好以下工作:
1、代为核对并收集跨域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在系统内制作生成相应表单,载明当事人、申请时间、申领文书名称等信息。
2、核对无误后,指导当事人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确认跨域管辖法院、送达地址(方式)等事项,将上述材料电子版当场推送至管辖法院。
3、当事人申请当场领取纸质文书的,应下载打印管辖法院发送的文书电子版,当场向当事人送达,并将送达情况以送达回证、照片等方式反馈至管辖法院。对不适宜跨域领取的诉讼文书,应向当事人释明,并将简要处置情况建档备查。
(三)本院作为管辖法院时,应指定专人实时办理跨城文书领取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核验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案件编号及申领文书名称等表单信息。
2、当事人在本院有相关案件且申领文书已生成的,应及时将文书的电子版直接发送至当事人;当事人申领纸质文书可选择由本院直接寄送或在协作法院当场领取。
3、当事人在本院有相关案件但申领文书尚未生成的,应及时反馈协作法院,并同时向当事人释明案件办理情况。经核验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或案件信息有误的,应及时告知协作法院,并同时向当事人说明查询结果。
第九条 跨域卷宗查阅
(一)本院为当事人提供跨域卷宗査阅服务,当事人可就近选择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查阅本人案件的电子档案材料。
(二)本院作为协作法院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代为核对并收集跨域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在系统内制作生成相应表单,载明当事人、申请时间、申请查阅材料清单等信息。
2、指导当事人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确认表单信息及跨域管辖法院、送达地址(方式)等事项,负责跨域立案人员核对无误后将上述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管辖法院。
3、应对当事人提供诉讼辅导服务,对涉密卷宗材料、不适宜网络传输的材料,引导其更正申请。当事人拒绝更正的协作法院应指导其通过其他方式向管辖法院申请办理,并将简要处置情况建档备查。
(三)本院作为管辖法院对,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当事人的档案查阅卷申请,并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核验当事人身份证明及表单载明的当事人、案件编号及申请查阅材料清单等信息。
2、对符合档案管理及卷宗查阅规定的申请,应及时向当事人发送卷宗查阅的短信链接,当事人可通过短信内的链接二维码等下载查阅电子档案材料。
3、当事人申请查阅的材料尚未在办案系统生成的,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提供案件经办人员的联系方式,同时向协作法院反馈办理结果。信息核验有误的,应及时向协作法院反馈,要求当事人更正无误后再进行办理。对依法不能查阅、涉密或不宜网络传输的卷宗材料,应及时告知协作法院,并电话向当事人释明。
第十条 本工作规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