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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两分三化一惩戒”执行工作 长效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17 08:29:04


    为了将“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的成果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质效,健全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执行权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在执行工作“一性两化”基本思路指导下,建立“两分三化一惩戒”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第二条  “两分”是指对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和分段执行;“三化”是指执行智慧化、节点账册化、监管即时化;“一惩戒”是指充分运用限高、纳入失信、罚款、拘留和打击拒执等措施,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三条  通过“两分”,打破一个人执行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进一步优化执行权配置,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保障执行权正当行使。

    通过“三化”,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监控和全面管理,进一步促进执行公开,规范执行行为。

    通过“一惩戒”,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促进执行工作由法院强制执行向当事人自动履行的逐步转变,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四条  繁简分流是通过对执行案件的科学筛选和人员的合理调配,将不同类型案件交由不同团队办理,达到简案快执、繁案精办的效果。

    第五条  分段执行是根据执行案件具有相同执行顺序和共同执行措施的客观规律,将执行案件分割为不同阶段,通过将同一阶段性质相同的实施事项交由同一团队集约办理,达到提高执行效率,规范执行权力的效果。

    第六条  执行局内部设立执行综合团队、执行简易团队、执行处置团队、执行裁决团队,各团队内部根据职责范围可设若干小组。

    第七条  各执行团队要定岗定员定责。执行团队之间在权责分工前提下,坚持相互配合,做好案件及相关卷宗的流转和移交工作。

    第二节  关于“两分”

    第八条  执行案件办理实行繁简分流,按照案件类型和是否具备快速结案条件,分为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由综合团队分案组统一区分进行分配,不同团队按照不同的程序规定进行办理。

    第九条  执行综合团队内设案件分配组、监管评查组(主要节点、结案审核及卷宗质量)、财产执行组(财产保全、委托事项、网络拍卖),负责下列执行工作:

    (1)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

    (2)执行立案审查、分案;

    (3)启动首次“总对总”、“点对点”财产查控;

    (4)司法网络拍卖有关事项工作;

    (5)执行周转款管理工作;

    (6)指挥中心上报下达、值班值守、远程指挥、应急调度;

    (7)全局执行质效各类数据汇总,指挥平台督办事项、案件事项委托办理等工作;

    第十条  下列简易案件由执行简易团队办理:

    (1)经审查,裁定不予执行或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

    (2)在诉前或诉讼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有足额现金、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的案件;

    (3)符合指定执行条件的小标的仲裁案件;

    (4)经查控系统查询有足额现金、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的案件;

    (5)其他简单易执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可以执结的案件。

    简易案件实行快速执结,不适用执行期限暂停、中止的规定,一般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结案。简易案件因特殊情况一个月内不能结案的,应当及时转为普通案件进行流转。

    第十一条  普通案件包括所有的执行审查类案件和以下执行实施类案件:

    (1)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经评估拍卖等处置程序的案件;

    (2)需要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腾退、强制审计、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3)需移送办理拒执的案件;

    (4)其他简易案件办理期限内无法结案的案件。

    普通案件应当在法定执行期限内结案,有法定事由的,应当依法中止、暂停执行期限。

    其中,执行审查类案件由执行裁决团队办理,执行实施类案件由执行处置团队办理。

    第十二条  执行实施类案件实行分阶段、分团队办理,一般应分为案件审查、网络查控、传统查控、财产处置和案件报结五个阶段。

    第十三条  各阶段符合结案条件,能够立即执结的,均可快速执结,不再流转。

    第十四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分流和分段办理:

    (1)案件审查与分流:执行指挥中心经初步审查,将符合规定的案件分流到不同的团队中,简易案件分流到查控团队,将执行审查类案件分流到执行裁决团队进行办理。

    (2)网络查控与送达:指挥中心启动首次“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之后将案件流转到执行查控团队,查控团队对未分流的案件,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采取限高措施。

    (3)传统查控与约谈:执行查控团队启动传统查控,约谈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惩戒失信行为等。对符合简易案件,可以直接执结,并将未结案件流转到执行处置团队。

    (4)财产处置与结案:执行处置团队对查控财产制定具体方案,进行财产处置;根据案件不同情形,依据结案标准整理报结手续,报执行指挥中心审核结案。

    第十五条  执行异议类案件由行政庭审判团队办理。

    第十六条  由执行局员额法官组成裁决合议庭,负责以下事项:

    (1) 执行异议由各阶段团队负责移交立案庭审查;

    (2) 需变更追加当事人等程序性事项案件

    (3) 需要裁决的其他案件事项。

    第三节  关于“三化”

    第十七条  立足应用先导,通过执行网络化、阳光化和智能化三个维度的提升,逐步实现执行智慧化。

    第十八条  要全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继续优化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执行业务的全流程网上办理。

    要深度推广执行移动APP、阳光执行等软件的应用,实现执行过程、执行结果的公开、透明。

    要利用大协作、大数据手段,探索查人找物新模式、财产变现新举措、科学管理新方法,不断改革创新,实现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提升司法的公信和效力。

    第十九条  各执行团队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录入并流转案件节点信息,做到执行行为、纸质卷宗、系统录入的“三同步”,确保电子卷宗随案生成。

    第二十条  执行指挥中心要对所有案件逐一建立《执行案件节点监控台账》,列明案件主要节点,实行账册化管理;对关键节点进行同步即时管控,对节点流转不及时、执行行为不规范、即将超期的案件等予以督办;对督办后不整改的,不予结案,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将有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四节  关于“一惩戒”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推进落实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出行、消费、投资、置业等领域进行全方位限制,真正形成打击合力。

    第二十二条  将“纳入失信、限高、罚款、拘留、打击拒执”等惩戒措施贯穿执行工作全过程,用足用好,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三条  加大对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惩戒力度,把落实财产报告制度作为案件执行必经程序,实行拘留、罚款常态化。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打击拒执工作立审执协作配合机制,在执行过程中注重及时、全面收集被执行人可能构成拒执犯罪的相关证据,运用公诉与自诉两种渠道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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