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彻底整治有案不立,延迟立案、拖延立案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规范本院立案登记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实行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变通方式不立案、拖延立案。严禁年底、月底、季度底等时间节点,不立案或拖延立案。严禁各种形式的限号立案。
第二条 坚持实行当场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原告不同意诉前多元化解和法院调解的,应当场进行立案受理。立案庭登记立案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第三条 坚持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对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及时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四条 规范出具立案手续。收取当事人起诉材料要出具收据,列明材料清单;立案受理案件的,要出具案号和落款时间等形式和内容完整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五条 规范各类立案所需的证明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能够证明当事人住所的,不得要求另行提供居住证明;单位开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单位加盖的公章即可,不得再要求该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的,要通过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裁判文书的生效、送达时间等情况,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提供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外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为律师代理立案提供方便。不得限制实习律师代理办理立案事务;不得强制要求自然人必须与律师同时到场进行立案。
第七条 大力推行网上立案交费。对到诉讼服务大厅现场立案的,工作人员应引导、指导、帮助使用自助立案、网上立案设施设备进行网上立案交费。
第八条 规范网上立案办理。网上立案材料成功提交日期即为立案申请日期,立案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网上立案申请,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受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还原因和需要补正的材料,不得以“不符合条件”“缺少材料”等模糊理由将案件随意退回。网上立案的,不得要求当事人线下再提交纸质立案材料,证据原件等纸质材料可在开庭时一并提交。网上交费的,由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换票,不得要求当事人网上交费后再到法院换票。
第九条 坚决杜绝案件“蓄水池”现象。要依法合理确定适宜多元化解和诉前调解的案件范围,禁止将所有民事案件都进行多元化解和诉前调解。要严格自愿原则,未经原告同意,不得将案件直接转交多元化解或立“民调”号进行诉前调解。导入多元化解和诉前调解的案件,要切实做好化解、调解工作,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决不允许把多元化解和诉前调解当作案件“蓄水池”“调节阀”迟滞立案。要严格多元化解和诉前调解期限,超过30日未达成调解协议且无最高法院文件规定的合理理由的,必须按规定登记立案。
第十条 做好多元化解、诉前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多元化解和诉前调解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一)进行调解、和解,化解矛盾纠纷,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二)引导、指导和监督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进行证据开示、交换;
(四)由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五)对当事人之间无争议事实进行确认,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整理;
(六)其他与调解、和解紧密相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判事务不得提前到诉前阶段办理。多元化解和诉前调解阶段,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费,不得进行送达、审查管辖权异议、开庭等立案后的审判事务。法律规定只能在立案后开展的其他审判事务,也不能提前到诉前阶段,借此规避审限管理。
第十二条 切实提高立案诉讼服务态度。坚持文明服务、规范服务理念,严格执行《法官行为规范》,遵循诉讼服务礼仪,改进接待群众作风,以温和可亲、清明包容的态度服务群众,努力消融社会戾气,使来诉来访群众受尊重、好办事,彰显人民法院为民爱民礼民、维护公平正义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 鼓励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应当方便当事人到就近的人民法庭立案,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交费。当事人到诉讼服务大厅要求立案的,不能以任何理由让当事人再到人民法庭立案。人民法庭立案登记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督导。在诉讼服务中心设专人对调解案件和法庭立案工作进行督导,对临近超期调解期限和调解不成功需转立案案件,进行及时督促通报,确保不拖延立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