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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沁阳市人民法院执行长效机制建设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09 14:53:03


    为进一步提升执行质效、规范执行行为,根据沁法党组〔2021〕21号《关于印发〈沁阳市人民法院执行长效机制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财产评估、拍卖工作具体事宜,制定如下规定:

    1、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2、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3、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5、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6、执行实施团队在查控财产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查封、冻结财产裁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裁定书十五天内未提异议的,应当七日内启动财产评估。

    7、执行实施团队在评估报告送达后,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双方无异议的或异议处理后七日内启动拍卖程序,并将拍卖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8、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9、一拍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七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启动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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