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法〔2019〕145号
沁阳市人民法院
网上交费和网上退费工作机制
根据国务院公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网上交费和网上退费的工作机制。
一、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由立案庭在案件受理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核定交费数额,向当事人发送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我院缴纳诉讼费。
二、网上立案的当事人可以在河南诉讼服务网或焦作网上法院中通过查看案件信息,选择“网上缴费选项”后,根据系统提示,可以选择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网上缴纳费用,无需到立案大厅交费。当事人缴费成功后,由立案大厅工作人员每周前往银行对账后,向当事人开具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 诉的,由承办法官确定增加标的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立案庭,由立案庭核定交费数额,当事人前往立案大厅通过银行刷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交费。
四、根据我院诉讼费管理规范,案件调解、撤诉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诉讼费减半收取,驳回起诉全额退还诉讼费,应由承办法官填写诉讼费用结算单。
五、当事人减少诉讼请求的,由承办法官核准,填写“退诉讼费审批表”,报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退还诉讼费。
六、当事人退费需持诉讼费用结算单、诉讼费缴款票据收据联及副卷联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退费手续。
七、在办理退费手续时,财务必须认真查验领款人身份,并由领款人出具收据。(如当事人委托他人领款,需持委托手续,由承办法官确认委托后在审批表上签注“同意将此款项转入代理人某某账户”;如当事人是单位,需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退诉讼费使用网银、微信或支付宝支付,当事人需提供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及联系方式或微信及支付宝的收款二维码。
八、案件承办人或承办庭一律不准代替当事人领取所退诉讼费。
九、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取的诉讼费全部纳入本级财政专户;退还的诉讼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拔入我院退费备用金来支付,财务人员及时对账,并定期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充退费备用金,退费账户专款专用。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