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法〔2019〕128号
沁阳市人民法院
办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
若干规定
为有效解决非诉讼调解协议缺少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的问题,提高非诉讼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减轻人民法院的案件压力,从源头上切断因随意返回或随意违约引发的诉讼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焦作中院、焦作司法局《焦作市办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和非诉讼调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司法确认,是指对于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社会法庭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诉讼活动。案由应当确定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第二条 受理范围 经各类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六、调解协议的争议标的超过50万元的;
七、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受理和确认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三条 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应当具有管辖权。
第四条 受理条件 审理司法确认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明确;
二、有明确的确认请求;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四、确认申请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五、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且属于接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五条 申请材料要求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司法确认申请书。口头提出申请的,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确认;
二、人民调解协议书原件;
三、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五、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
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七、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或者调解组织代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说明合理理由,并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受理审查 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受理,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面应当在三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
第七条 审查组织 司法确认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对审判人员具有法律规定回避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也应当主动回避。
第八条 审查时限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九条 审查形式 人民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可以书面审查;也可以通知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必要时刻听取相关调解组织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 审查重点 司法确认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
二、调解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四、调解协议内容是否明确、规范、具体;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员是否存在强迫调解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六、调解协议是否涉及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执行的案件;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补充材料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者未按时补齐的,应当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意图采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情形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或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按时提供材料的,应当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补充证明材料的时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七天,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二条 协议补正 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调解协议内容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瑕疵内容的,在不改变权利义务基本内容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补正,相关情况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协议变更 在审查司法确认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合意变更调解协议实质内容的,可以建议当事人撤回申请,由调解组织重新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四条 申请的撤回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并出具终结确认程序通知书。
撤回申请或者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议生效三十日内重新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五条 不予确认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如发现调解协议部分不宜确认的,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同意部分确认的,可以仅就 适宜确认的部分进行确认。当事人不同意部分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十六条 确认裁定书形式 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确认裁定书。决定不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裁定书。
第十七条 送达 司法确认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作出后三日内向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送达。
第十八条 费用 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撤销确认 司法确认裁定书作出后,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原确认裁定存在错误的,应当 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裁定。
利害关系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裁定。
人民法院发现司法确认裁定确有错误的,或者出现新情况、新事实的,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程序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裁定。
第二十一条 撤销确认 人民法院在收到撤销裁定后,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确实存在本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的,应当作出撤销确认裁定书。
司法确认撤销案件由审监庭办理,作出原司法确认裁定的审判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执行回转 裁定书被撤销后,对依据该裁定执行的财产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回转。
第二十三条 情况通报 人民法院应当每季度将调解协议确认和不予确认的情况通报统计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调解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和立案后的委托调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
附件:1.司法确认申请书
2.司法确认受理通知书
3.司法确认裁定书
4.不予确认裁定书
5.撤销确认裁定书
6.执行申请书
7.终结确认程序通知书
附件1: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 和申请人 之间的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
现请求沁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附: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沁阳市人民法院
司法确认受理通知书
( )沁调确字第 号
: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确认裁定一经作出,当即生效;
四、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院裁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年 月 日
(院印)
附件3:
沁阳市人民法院
司法确认裁定书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 和申请人 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 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年 月 日,申请人 与申请人 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达成的该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 与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附件4: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定书
(裁定不予确认用)
( )沁调确字第 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 与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 与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关于 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写明不予确认理由),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 与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达成的协议不予确认。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附件5: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定书
(撤销确认用)
( )沁调撤字第 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与 于 年 月 日关于 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沁调确字第 号裁定书予以确认。后申请人 以 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司法确认裁定。经审查(写明撤销理由),原司法确认裁定确有错误,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 )沁调确字第 号裁定书。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附件6: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司法确认决定书用)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双方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 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于 年 月 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沁阳市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沁调确字第 号裁定书。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 未(全部)履行应尽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申请执行事项: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7:
沁阳市人民法院
终结确认程序通知书
( )沁调确字第 号
:
你与 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 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你(或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司法确认程序终结.
年 月 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