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法〔2020〕95号
沁阳市人民法院
优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提升审判执行质效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法院《关于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开展情况及长期未结民商事涉企诉讼案件专项清理行动进展情况的通报》,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职责
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推动审判执行活动理念、体系、机制、方式上实现迭代升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服务保障大局方面及时跟上、深度回应、积极作为,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切实承担起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主力军职责。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严控案件审限,严格案件质量标准,切实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通过完善院庭长对“五类合同”案件审判监督管理,促进法律统一适用,保证案件处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推行“网上立案”、“随机分案制度”、“电子送达一体化平台”、“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元化解机制”等多项改革,积极改善营商环境评价相关指标。
三、主要措施
(一)缩短“五类合同”案件审判用时、提升审判效率
1、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轻重分离”。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创新工作方法,按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适当扩大小额诉讼程序案件范围,提升小额诉讼程序运用效果,“五类合同”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要达到20%以上。对涉优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五类案件”小额速裁程序案件,原则上立案后3日内排期,排期后7日内开庭,开庭后7日内结案,速裁法官办理的“五类合同”案件,审理天数要压缩在30日以内。
2、提升简易程序案件适用比例。对立案案由为“五类合同”的案件,除必要使用小额程序审理以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流程及期限原则上和小额程序一致,速裁法官审理的简易程序案件审理天数在30日以内,非速裁法定审理的简易程序案件审理天数原则上在45日以内。各审判业务部门庭长、主管院领导分别为适用简易程序“五类合同”案件审理程序的把关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把好适用程序关和审判流程关,按最优化审判流程开展案件审理工作,努力提升案件审判效率。案件审理中需要转换普通程序审理的,由院长审核后转换适用程序。“五类合同”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比例要达到90%以上。
3、提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严格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要求,严抓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法律适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方面问题的,至少要在法定审限到期前30日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需要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至少要在法定审限到期前20日提请审委会讨论。涉“五类合同”审判执行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力争达到100%。
(二)缩短“五类合同”案件执行用时、提升执行效率
1、提升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承办团队办理“五类合同”案件,要强化以调解优先的裁判工作理念,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始终,必须判决结案的,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作为案件承办法官,要树立促进当事人履行生效裁判的工作意识,在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或服判息诉的同时,要继续对当事人是否及时履行生效裁判进一步释法明理,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责任和义务,提升一审裁判自动履行率。
2、缩短上诉案件移送期限。严格落实市中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五类案件流程节点管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服务的规定》。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承办团队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在答辩期届满后3日内移送立案部门。立案部门应当自接受移送之日起3日内将上诉电子材料报送中院立案庭,“五类合同”案件移送市中院期限控制在30日以内。
3、缩短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天数
立案送达:立案庭自收到“五类合同”案件申请执行之日起当日内立案,并完成执行信息录入工作和首次网络查控工作。首次查控结束后2日内在执行系统上进行随机分案,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应在3日内完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文书制作并送达当事人。
查控工作:首次网络查询后,经网络查控结果分析财产不足额的,承办法官应在系统确认接收案件20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传统调查工作。经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应立即完成冻结,2日内完成划拨,7日内办理支付。查询到其他财产的,应在2日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财产处置:对己查封的财产,需要进行财产变现的,应在7日内办理委托评估手续。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后,应在7日内启动首拍,首拍流拍后应在15日内启动二拍,二拍流拍后应在15日内启动变卖。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以物抵债的,应在三个月执限内交付完成。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执行款进入法院一案一帐户案款系统后,应在7日内完成到帐登记,15日内办理案款发放。
执行过程:执行案件应当至少完成二次网络査控和传统査控后,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或财产不足额的,于最后一次财产查找日期后5日内约谈当事人。对当事人提交的财产线索进行线索核査,应当自提交线索5日内进行核査,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当事人。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不实、拒不申报财产、故意逃避、隐匿财产等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结案工作:案件完成相应节点操作后,应当在当日进行报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执结。
四、强化院庭长监督职责、确保案件质效提升
1、各承办法官受理的案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出现涉群体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判决可能冲突、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办案嫌疑的情况的,要主动接受院庭长审判监督,并由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
2、院庭长主动开展审判监督工作,除以上情况外,对承办法官受理的“五类合同”案件,要严格监督审判流程工作进展,监控节点要涉及排期开庭、合议、文书制作、服判息诉、送达和执行阶段,确保“五类合同”案件质量过硬、缩短审理天数、提升服判息诉率。
五、工作要求
1、各审判执行团队要严格落实本院优化营商环境指标、提升审判执行质效工作方案要求,细化审判执行流程节点,紧密开展审判执行工作,提高审判执行效率,有效缩短审理执行天数,优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2、院庭长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并加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对承办团队办理的“五类合同”案件主动监督,并通过典型案件庭审观摩、案件讲评、编写案例等形式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全院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3、加强舆论宣传,对审理执行活动中发现的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典型案件、在“五类合同”案件审判执行中涌现的先进人物,要进行及时整理宣传,通过法院门户网站、报纸和新媒体等方式进行宣传报导,着力打造沁阳法院服务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新面貌,营造良好的沁阳营商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