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法〔2021〕68号
沁阳市人民法院
深入实施高标准营商环境优化行动重点
工作及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各方面,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焦作市深入实施高标准营商环境优化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沁阳市深入实施高标准营商环境优化行动会议精神和《2020年河南省营商环境评价填报指引》《全省法院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及分工方案》《全市法院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及分工方案》《2021年沁阳市深入实施高标准营商环境优化行动方案》,制定重点工作及分工方案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
1.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沁阳市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方案》落实,推动府院联动机制的实质化、常态化、制度化运行,提高行政、司法效率效益,全面提升政务、司法服务水平,有效降低企业经营、诉讼成本,形成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效能叠加,切实打造我市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任部门:办公室
2.加强与上级法院、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的沟通对接,配合做好一府两院互动交流平台“焦作府院通”的应用,将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阅卷、律师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企业和个人失信信息、审判流程、执行信息、裁判文书等司法办理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内容,构建无障碍沟通的多维立体网络,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司法服务。
责任部门:审管办
3.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与市检察院、市综治中心、市司法局等联合出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及诉源治理实施办法》,与市综治中心联合设立非诉讼服务中心,集约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专家调解、仲裁调解等功能,为企业提供更加多元、高效的解纷模式。
责任部门:立案庭
4、与市金融局、市司法局、人行沁阳支行、焦作市银保监分局沁阳监管组等联合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和金融纠纷诉调对接中心,依托焦作市智慧金融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投诉+调解+裁决”的一站式服务。
责任部门:民事审判庭、立案庭
二、进一步提升“执行合同”指标评价结果
5.严格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合同”提升专项方案》和《沁阳市执行合同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将“执行合同”指标体系融入法院业务考核评价体系并加大比重,充分调动法院各部门共同做好“执行合同”指标提升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责任部门:审管办、执行局、政治部
6.进一步完善立案登记制。优化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相关流程,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律师服务平台作用,进一步便捷线下诉讼手续,为企业、企业主及律师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提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进一步落实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完善速裁相关工作机制,包括建立速裁团队或者配备速裁法官、扩大独任审理、建立速裁制度等。
责任部门:立案庭、审管办、各业务庭
7.建立“涉企五类案件”标识制度,对承揽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五类案由,原则上应当场立案,并自立案之日打上重点标识,审判、执行部门要进行重点监管。
责任部门:立案庭
8.进一步加强民商事案件诉讼全流程管理。加大对随机分案、统一扎口结案,开庭、合议、送达、期限变更等主要节点的监管,实现全部由流程管理系统智能监管,完善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本院再审等案件监管机制,提高上诉、申请再审、再审案卷移送效率,努力压缩审理期限。力争到年底解决商业纠纷平均用时降低到220天以下。
责任部门:审管办、立案庭、各民事审判团队
9.对涉企五类案件进行重点监管,周督促、月通报、年考核时作为重点内容,生成单独质效表格,制定单独考核办法,提高承办法官重视程度,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责任部门:审管办
10.进一步完善“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构建以电子送达为基础、直接送达为辅助、邮政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兜底的全流程闭环送达体系。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动通信单位、网络购物平台等单位或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会签有关文件,搭建更加准确完善的送达平台,提高送达效率。
责任部门:立案庭、审管办
11.加强对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司法辅助环节案件的清积工作。鉴定前应进行必要性审核,杜绝不必要的鉴定、评估。加大对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信息的专业资质和能力的审查力度,对存在久鉴不决、鉴定结论明显错误、无故拒绝鉴定、鉴定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暂停委托、停止委托等措施,并及时反馈司法行政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责任部门:立案庭
12.加强与市司法局、市发改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出台规范律师代理费用的制度文件,降低企业诉讼成本。加强与鉴定机构主管单位沟通协调,推动出台规范鉴定机构管理的制度文件,降低鉴定费用,提高鉴定效率。严格落实诉讼费退费相关规定,依法及时为胜诉的案件当事人办理诉讼费退费。力争到年底解决商业纠纷成本占索赔额的平均值降低至20%以下。
责任部门:审管办、立案庭、办公室
13.持续开展长期未结涉企民商事案件专项清理。定期梳理一年以上特别是三年以上未结涉企案件,建立台账、明确时限、逐案督办,每月动态监控通报。疑难复杂案件由院领导包案,督查办督办。
责任部门:审管办、办公室
14.每季度公布全院涉企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平均时长”“一审平均审理天数”“上诉案件平均移转天数”“首次执行案件平均办理天数”等数据(涉密数据除外),力争到年底司法程序质量指数的平均值提升到15分以上。
责任部门:审管办、执行局
15.切实贯彻我省《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积极争取市委政法委支持,健全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治理长效机制,推动将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纳入平安建设考评。
责任部门:执行局
16.加强与工商、税务、住建、交通、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健全完善“点对点”执行信息网络查控,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信息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提高查人找物精准度。与市公安局联合签署《执行联动战略合作协议》,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临控被执行人、被执行车辆,切实解决“查人找车难”。推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系统、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法院失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将失信信息嵌入政府各职能部门业务系统中,并实现失信信息自动比对、自动拦截和自动惩戒,切实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信用修复和联合惩戒机制。
责任部门:执行局、审管办
17.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持续开展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专项清理行动,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及时恢复企业信用,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责任部门:执行局、立案庭、各审判庭
18.加强对“终本”案件的评查。特别是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债务案件,不断提升执行 效率和到位率,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实现胜诉权益。加大合同案件执行力度,进一步压缩执行周期。
责任部门:执行局
19.不断提升电子卷宗质量及应用水平。努力实现案件各流程、各诉讼环节、执行节点制作的诉讼文件、实施的诉讼执行活动,均能在网上进行并同步转化、上传电子卷宗,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向更高层次发展。
责任部门:审管办
三、进一步提升“办理破产”指标评价结果
20.进一步拓宽破产案件入口。加强破产法律制度正面宣传,引导债权人、债务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请破产。严格落实破产案件立案登记制,加大对有案不立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执转破推进力度,出台执转破相关规范性文件。
责任部门:综合审判庭、执行局、立案庭
21.切实提高破产审判质效。加大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和指导督办力度,力争到年底基本消除两年以上未结案件。建立智慧破产系统,完善破产案件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运用水平,促进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力争到年底破产成本降低至18%左右。进一步推进破产案件简繁分流、快慢分道,规范、高效审结破产衍生诉讼。力争将破产案件平均审理用时控制在450天左右。
责任部门:综合审判庭、审管办
22.建立高效顺畅的“办理破产”府院联动机制。与市政府联合出台《办理破产府院联动具体办法》,明确“办理破产”中的信访稳定、职工安置、资产盘活、工商注销、税务减免、信用修复等责任主体和解决办法。与市金融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等联合成立困境企业挽救中心,帮助困境企业脱困重生。推动设立破产援助基金,确保“僵尸企业”不因缺少经费而滞留市场。
责任部门:综合审判庭
23.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作用。推动建立破产重整平台,切实提升破产重整、和解成功率。研究制定重整案件办理指引,加强重整案件办理规范化。对大型企业破产案件加强指导,对房地产企业重整问题重点调研,探索更多拯救手段,化解“问题楼盘”。对预重整制度进一步实践探索,力争到年底债权平均回收率达到45%左右。
责任部门:综合审判庭
24.着力提高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聚焦破产审判中的具体疑难问题,分主题、多轮次组织召开研讨会,形成调研报告或条线指导文件,提高办案质量。启动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更新工作,将效率低下、存在擅自转让管理人职责等不当行为的问题管理人惩戒或淘汰。推动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提升破产管理人能力水平。
责任部门:综合审判庭
25.进一步加大对违反破产法行为的督查督办力度。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群众反映以及法院督导发现的“假破产、真逃债”方面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发现问题依法纠正。坚决纠正个别执法、司法机关不依法解除对破产财产的保全措施、不中止执行措施的行为,防止个别清偿,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
责任部门:综合审判庭
四、进一步提升“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评价结果
26.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严防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被控犯轻罪、再犯风险小的企业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民营企业家,及时解除羁押措施,并依法裁量轻缓刑罚。进一步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情况通报。
责任部门:刑事审判庭
27.完善同证券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的诉调对接机制,依托金融纠纷诉调对接中心、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开展相关案件调解工作,高效、及时解决相关纠纷。加强与市司法局的沟通协调,针对公司证券纠纷依托中国投资网建立证券纠纷在线解决平台,实现与法院信息平台联通,实现在线诉调对接。
责任部门:民事审判庭、立案庭
28.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审判专业化。设立专业化审判团队审理涉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发布不实信息造成投资者损失等民事案件,就审理公司和证券类纠纷建立审理示范机制。对我市保护中小投资者司法实践情况进行调研,制订并发布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案件裁判指引,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提升案件质量。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
责任部门:民事审判庭
29.完善涉证券期货、基金、信托或其他理财投资等相关群体性纠纷诉讼代表人制度,对投资主体数量较多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相关案件,推行诉讼代表人制度,依法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健全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示范判决机制,在审理群体性公司、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判决,通过示范效应妥善化解其他关联纠纷案件,督促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如实披露信息义务。
责任部门:民事审判庭
30、与市工信局、市工商联、市司法局对接,组织法官、律师深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开展“千名法官走访千家企业”和“百家企业进法院”活动,通过实地走访、交流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公益性宣讲及普法宣传,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同时,发挥商会等行业组织调解优势,引导企业在诉前诉中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提高中小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及维权能力,降低诉讼成本。
责任部门:民事审判庭、办公室
五、进一步提升涉及法院配合的其他指标评价结果
(一)“不动产登记”指标
31.立足行政审判职能,进一步加大涉土地争议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健全完善土地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和公开制度,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完善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建设和集成功能,推动不动产登记办理环节、时间和成本进一步压减。
责任部门:综合审判庭、审管办
(二)“获得信贷”指标
32.立足金融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金融类纠纷案件,配合市金融局,健全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化落实动产担保登记制度,进一步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等,推动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责任部门:民事审判庭
六、做好营商环境整改提升日常工作
33.持续开展营商环境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法院。确保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权益一系列制度文件落地落实落细。
责任部门:办公室
34.加强与市营商环境办公室和上级法院的汇报、沟通,及时报告营商环境整改提升工作成效,反馈评价指标体系设定建议,理清评价指标含义,适当调整数据抓取方法,组织数据填报人员积极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培训,提高数据填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度。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管办、执行局、立案庭、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35.全面分析全省2020年度营商环境评价结果,总结成绩,发现短板,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提升措施。
责任部门:办公室、审管办、执行局、民事审判庭
36.加强营商环境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利用传统媒体、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多平台多形式解读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效果、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引导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提升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满意度。
责任部门:办公室、各业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