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沁阳法院审理一起强奸案,案犯刘某被依法判处半年有期徒刑。
200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和女朋友张某,以及女朋友的同学王乙驾车去某娱乐城玩。途中,被告人刘某的女朋友下车办事,刘某拉着王乙继续开车行驶到人烟稀少的路上,刘某在车内欲对王乙实行强奸,后因王乙跳车受伤等强烈反抗,被告人刘某害怕惹出人命才自动放弃犯罪。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某在对王乙进行性侵害的过程中,完全在可能、有条件进一步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自动放弃了犯罪,系犯罪终中止。被告人刘某在对王乙进行性侵害的过程中,造成王乙跳车,导致其双眼部、左手、左臀部、左膝以及左脚受伤。
故,法院依法判处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