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法〔2020〕21号
沁阳市人民法院
进一步加强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
根据审判管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有效提升审判质效,严格案件审限节点监督管理,经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制定沁阳市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审限管理的规定。
一、审判工作流程
(一)立案、分案、送达
1、立案工作。立案庭负责立案类型为:各类一审、再审案件和发回重审案件、应当由立案庭立案的其它案件。立案庭对受理的案件,应于立案当天完成信息录入、电子卷宗生成、分案和排期工作。
2、案件排期。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排期开庭日期应确定在立案之日起20日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排期开庭日期应确定在立案之日起35日内;一审刑事普通程序案件原则上排期开庭日期应确定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涉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案件,原则上排期开庭日期应确定在立案之日起100日内;再审案件按照以上标准执行。
案件排期应保证审判法庭的均衡使用,根据案件新收情况和案情况繁简情况,第2至第5法庭原则上每天每庭至少要排期2至4个庭审,速裁和家事审判庭原则上由速裁团队和家事团队负责自由排期。
3、送达工作。立案庭设立送达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完成送达,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电子送达为主;经以上方式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于需要公告送达事项发生2日内向主管院领导说明情况,并于当日办理公告送达手续;速裁庭案件以直接送达为主;中心法庭按以上原则负责本部门案件的送达和排期工作。
送达组负责邮寄送达的回执单,由送达组按审判团队存放,设专人管理,每日下午下班前通知书记员签名领取。
(二)诉前保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和诚信诉讼
1、在立案大厅设立诉前保全窗口,凡符合诉前保全的案件,由立案庭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说明诉前保全工作流程,并征询办理诉前保全业务,由立案审判团队制作保全裁定,并于做出裁定2日内转执行局办理保全业务。
2、在立案大厅设立诉前鉴定窗口,凡符合诉前鉴定的案件,由立案庭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办理诉前鉴定,并2日内转技术室办理鉴定业务;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至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在立案大厅设立诉前调解室,当事人到立案庭后,符合诉前调解的先立“民调”案号,由诉前调解室在3日内通知调解,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案件于当日转诉讼程序。
4、案件开庭前,按焦作中院《关于推行诚信诉讼规定、严防虚假诉讼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签定诚信诉讼保证书。
(三)案件流转
1、案件立案后,原则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全部分配至速裁团队办理,由速裁团队对案件进行甄别,直接送达不到案件应在5日内退回立案庭,转相关审判团队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优先由速裁团队审理。
速载团队的送达工作由立案庭送达组负责送达。
2、案件分配到各审判团队后,承办法官要在5日内确定审判程序并确认签收案件。
3、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不属于本团队办理的,请示主管院领导,向立案庭说明情况后,于当日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再次分配。
(四)办案流程
1、案件排期由承办部门书记员在送达后录入审判流程系统,因不可抗拒原因变更排期的,应在首次排期开庭前将变更排期录入审判流程系统。
公告送达开庭、再次开庭的排期,应及时录入审判流程系统。
2、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开庭传票、结案文书和上诉状的,应在公告事件出现2日内办理公告手续,凡符合在《河南法制报》刊登的公告,在审管办登记办理。
3、审理过程中需要诉讼保全的,由承办法官出具诉讼保全裁定,并2日内立执保案号后转执行局办理。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至迟在开庭后7日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在开庭后5日内进行合议,合议后应在5日内完成裁判文书制作工作,并至迟于开庭后10日内结案;对不能在开庭后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合议庭应在开庭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案件评议,审管办根据统计情况将此类案件列入催督办案件范围。
5、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后认为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应在合议后3日内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至迟在开庭后10日内结案(需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未形成一致意见,需要审委会研究决定的,应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2日内报审管办;审委会研究决定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5日内完成裁判文书制作,并完成送达结案。
报审委会研究的案件应至少在法定审限到期前20日向审管办申报。
(五)审限扣除(延期):
1、承办法官在审理简易程序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疑难复杂需转普通程序的,应至少在法定审限届满前15日填写《案件适用程序转换审批表》,经庭长、主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后,报审管办审批,经审批后方可制作裁定书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简易程序案件禁止审限扣除,普通程序案件在审限扣除事项发生后, 应在3日内到审管办审批备案。
3、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等事项的,承办法官通知当事人于7日内备齐鉴材,并于备齐鉴材当日填写《鉴定、评估事项审批表》,经庭长、主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同意后,在司法辅助模块中录入鉴定评估申请,由技术室当日接收审核。技术室收到的鉴定评估情况每周汇总后报审管办备案。
4、鉴定评估工作由技术室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选择鉴定评估机构,并于3日内将鉴定评估材料送达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报告原则上不能超过30日,超30日未能办理结束的,技术室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并督促鉴定评估机构。
5、技术室收到鉴定评估报告后,于当日返还承办法官,并在司法辅助模块中录入鉴定评估结论。
6、承办法官收到鉴定评估报告后,于5日内排期开庭审理,并按以上“办案流程”中规定期限报结案件。
(六)结案、上诉、归档
1、裁判文书的送达,直接送达的案件以当事人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告送达以公告到期时间为送达时间;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其他送达方式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2、当事人已全部送达完毕的,以最后一名当事人送达时间为结案时间,并于3日内在审判流程系统中结案报批。
3、结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书记员应在5日内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应在3日内将答辩状送达上诉人;一审上诉卷宗材料应在材料收齐2日内至审管办备案并移转立案庭,由立案庭在5日内移送卷宗至上级法院。
4、上诉案件至迟在结案后30日内将材料齐全的卷宗(含电子卷宗)移送送达组并转上级法院,超30日未移交送达组的,由主管院领导督办,超40日未移送送达组的,由院长督办。
5、诉讼案件结案后20日内完成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归档工作,上诉案件和未生效案件暂时不归档,二审返回一审卷宗后,要在10日内完成纸质和电子卷宗归档工作。
二、审限流程监督和节点监控
1、审管办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对审判业务部门的办案流程全程监控,对未按照审判流程要求、超出审理期限和关键节点的案件,逐案核查原因并进行督办和通报。
2、各类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审管办加强对简易程序已过一半法定审限、普通程序已过三分之二法定审限案件的审限监管工作,每周通报监管情况并监督案件的审理流程;民事行政简易程序临法定审限15日之内、普通程序临法定审限30日之内案件由主管院领导督办;刑事普通程序临法定审限15日之内案件由主管院领导督办;超法定审限案件由院长督办,禁止出现超一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
3、普通程序案件临法定审限仍无法审结、或相关审限扣除事项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束,可能造成超法定审限办理的,由承办法官和主管院领导在法定审限到期前至少15日内再次向院长汇报案件审理情况。
4、杜绝出现超法定审限案件,出现超法定审限的,计入法官年度业绩考评成绩;因人为原因造成超法定审限的,由院党组研究处理。
三、《沁阳市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审限管理的规定》由本院审委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