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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人债务 理应清偿

发布时间:2009-11-06 10:13:22


今日沁阳法院判决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7月至12月期间,原告为被告承包经营的建筑工地安装线管3个多月,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6000元。后被告于2009年5月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李某工资壹万陆仟元整”。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归还。无奈,原告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干活,被告欠原告工资16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杨某在十日之内支付原告李某欠款16000元。( 秀菊  法警队)

责任编辑: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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