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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为何如此难当

  发布时间:2009-10-30 15:20:13


  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第二中心法庭审理了几起“特殊”的离婚案件。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均为“上门女婿”,且多为外地男人落户到本地。这引起了案件承办法官的重视。

  法官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在逐渐增多,此类特殊的离婚案件也在日亦显现,通过对每起案件的分析,认为这些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没有稳固的感情基础;二、此类婚姻多为父母包办,受干扰强迫的因素很多;三、男方原籍多为离本地较远的贫困山区,且多为父母早亡,生活习惯与本地有较大差异,婚后容易产生矛盾,进而导致双方裂痕不断加深;四、由于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家庭地位卑微,缺乏话语权和决策权,最后双方发生冲突时,没有有效的缓冲剤;五、个别女方家庭成员的不当行为导致双方冲突升级,最终双方走向婚姻破裂。

     此类案件中,男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女方家生活多年,离婚后,无固定居所,不知将来会飘向何方,如果处理不当会给社会造成很多危害,甚至个别当事人会走极端,对女方家庭产生严重危害等等,这都需要社会去共同关注。通过几起案件的处理,我院成熟的经验有:一、重视调解,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调解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有利于团结防止打“气官司”。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增强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从而为案件的顺利解决奠定好的基础。二、加强同基层组织合作,注重“群众路线”,妥善处理容易引起事端的每个纠纷。法院通过与村干部的沟通结合,在深入当事人左邻右舍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与女方家庭成员及亲朋的深入谈心,让他们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想尽各种办法,让他们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和今后的生活安排。这也为案件的妥善处理创造了好的环境。三、强调三方对话,构建化解矛盾有效平台。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谈话,找出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焦点所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讲事实、摆道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矛盾。必要时,对当事人加以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身错误,促使其改正错误。围绕以上三个大的方面,即化解了矛盾、教育了当事人也起到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和作用,同时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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