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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共沁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5-08 15:11:51


沁法办〔2020〕3号

中共沁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根据焦作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相关部署,结合沁阳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建立全市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建立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会商执行工作机制建设,统一协调处置全市重大执行案件、重大执行活动,实现协作联动常态化运行。人民法院承担主体责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整体合力。把执行联动工作纳入各联动部门职责范围,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加强考核,切实解决“联而不动、动而乏力”问题。(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平台

市发改委牵头,通过“沁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河南沁阳)”平台将法院执行信息网络与相关单位网络对接联通,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工作机制,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推送到“沁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河南沁阳)”平台共享,各协作联动单位要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实现失信信息自动比对、自动拦截和自动惩戒。市发改委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人民法院、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建立健全政法单位执行协作联动机制

在市委政法委领导下,建立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车辆协作联动机制,明确公安机关协作查找、临控被执行人,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协作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建立网络化查人、扣车、限制出境协作新机制,推进解决查人找物难题。

建立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工作机制,厘清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案件的办理程序和相关责任。进一步明确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在60日内出具法律文书,畅通当事人自诉渠道,逐步建立起以当事人刑事自诉为主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模式;将办理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考核目标。加大对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仲裁、公证、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 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四、建立健全对公职人员和党政机关的信用监督惩戒机制

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党员、公职人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碍执行等情况,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掌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督促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职人员,构成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因党政机关或其他单位、团体、个人非法阻挠、干预执行工作,导致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立案超过一年且无正当理由未执结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党政机关应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无法定理由长期未履行、债务逾期未纳入预算、未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案件无实质进展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该党政机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人民法院、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五、建立全市电信企业配合法院执行办案工作机制

市工信部门牵头,组织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焦作分公司,明确应当配合人民法院调取信息的范围,规范配合调取的程序;协助人民法院办理对被执行人进行技术定位、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手机号码、通话记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手机套餐升级、强制设置失信彩铃等事项,建立依法配合法院执行办案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科工局、市人民法院)

六、全面推进诉源治理工作,促进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

大力推进诉源治理,降低收案数量,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数量。全面推动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打造“党委统领、多方参与、力量下沉、闭环完整”的全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模式。发挥乡镇(办事处)和村街、社区就近化解矛盾的前端作用,制定人民群众易于理解的解纷路线图,引导人民群众选择最便捷、最有效、最经济的纠纷解决途径,实现矛盾化解“选择最优地”。各乡镇(办事处)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与派出法庭形成“一体两翼”的基层解纷布局,实现矛盾化解“尽量在当地”。各乡镇(办事处)要将诉源治理工作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做好与人民法院“一体两翼”基层解纷布局实施对接工作。建立切实解决执行难特邀监督员工作机制。从沁阳辖区内的焦作市、沁阳市人大代表和沁阳市政协委员中选聘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勤勉尽责、秉公办事、遵纪守法的人士,作为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特邀监督员。通过参与案件评查、执行听证,监督见证执行,接受群众举报等方式,对法院执行行为、执行联动协作单位履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和党政机关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等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并纳入各责任单位全年综治及平安建设专项考核,同时作为人大评议各部门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凝聚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不断提升诚信沁阳、法治沁阳建设水平。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

七、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完善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由市发改委牵头建立诚信名单库,各相关单位为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设置服务绿色通道,提供“先行受理”、“承诺办件”等便利服务,依法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手续。在政府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将诚信履行情况纳入评审范围,对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实行同等条件下择优赋分等待遇。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扶持项目和政府采购时,将诚信履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将诚信履行情况作为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重要参考,同时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将诚信履行名单纳入各信用平台并关联各种场景适用。优先为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搭建融资平台,金融机构在贷款授信额度和利率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八、全面支持人民法院做好破产审判工作,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

加强破产审判,促进“僵尸企业”尽快有序退出市场,进一步从源头上切实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审破衔接和执破衔接工作,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加强对涉案企业破产线索的筛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引导转入破产程序,切实发挥破产审判对优化我市资源配置、实现动能转换的积极作用。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建立破产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相关领导负责召集职能部门与法院定期会商,解决破产审判中的工作难题。设立专项破产援助基金,解决无产可破或者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问题。积极研究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注销、发票领取、税收滞纳金核销、优惠政策落实以及破产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问题,推动破产企业简易注销便利化,降低破产企业市场退出的交易成本。探索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快捷处置措施,为加快财产处置提供支持手段。强化对逃废债行为的立案查处,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人民法院、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

九、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积极拓宽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渠道,明确救助标准,简化救助程序,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切实做好对涉民生执行案件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民法院)

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要重视执行宣传工作,注重执行工作机制创新。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充分展现加强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成效。有计划地宣传报道一批典型案件,彰显法治权威,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执行的浓厚氛围。完善落实“三同步”工作机制,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法律政策宣讲、解疑释惑等工作,及时回应,有效引导,严防媒体虚假报道、恶意炒作执行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法院)

十一、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推动从源头上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综合治理执行难制度化、机制化。建立基层综治网格员协助送达、查找当事人、协查财产线索、督促履行、化解涉执信访等工作机制,将综治网格员协助执行工作纳入基层日常工作目标考核。建立代表委员监督见证执行常态化工作机制,积极邀请代表委员监督见证各类执行活动。(责任单位:市人民法院、市委政法委)

十二、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通过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创新和拓展执行方式方法,强化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执行工作队伍,通过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服务全市经济建设和平安建设大局。(责任单位:市人民法院)

十三、成立全市平安建设(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工作领导小组

市委政法委将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范围,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执行协作联动单位参与执行难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工作进行考评。(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切实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市委政法委书记任总召集人,市人民法院院长、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任副总召集人,相关职能部门分管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为办公室主任。市“切实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全面负责全市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和平安建设(执行难综合冶理及源头治理部分)工作,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作为日常联络机构,负责联席会议单位的联络工作,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切实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中共沁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05月7日

附件1

沁阳市切实解决执行难

部门协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夏    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施文星  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郭小分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成员:  李向东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市监

察委员会副主任

李艳霞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永斌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反修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建敏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根庆  市公安局政治处主任

李长江  市司法局副局长

司卫星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怀生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

    市审计局副局长

安廷杰  市商务局副局长

陈治靖  市水利局党组成员

张胜武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

郭小鹏  市教育体育局党组成员

杨胜利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

揣艳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级主任科员

王卫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王军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徐清虎  市交通运输局副主任科员

牛宇虹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市金融工作局投资中心副主任

程建功  国家税务总局沁阳市税务局副局长

赵子义  中国人民银行沁阳市支行副行长

陈大川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沁阳管理部副主任

武长征  市财政局总经济师

张光长  中国银保监会焦作监管分局沁阳监管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由韩反修同志兼任。


附件2

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责任部门

主要任务

1

市纪委监委

1.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职人员,构成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因党政机关或其他单位、团体非法阻挠、干预执行工作,导致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立案超过一年且无正当理由未执结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3.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无法定理由长期未履行、债务逾期未纳入预算、未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案件无实质进展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该党政机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市委政法委

1.负责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的组织领导。
2.将解决执行难纳入平安建设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统筹部署。
3.牵头执行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建设,督促检查工作责任落实。
4.加强基层执行工作网格化管理,推进综治平台与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办案平台互联互通。
5.督促检查涉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案件执行。
6.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3

市委组织部

1.对管理范围内拟招录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审查、限制。
2.对管理范围内拟评先、评优、晋职晋级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审查、限制。
3.对申请加入、转为正式党员的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审查、限制。
4.对拟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审查、限制。

4

市委宣传部

1.牵头组织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宣传。
2.对虚假报道、恶意炒作执行案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实施惩戒。

5

市文明办

1.将信用状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等测评体系。
2.对拟参评文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审查、限制。
3.对已获授文明荣誉,发现、出现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按照测评体系要求扣除相应得分并作出处理。
4.对拟参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选评活动的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审查、限制。
5.对已获表彰,发现、出现其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依程序予以撤销。

6

市检察院

1.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以及非诉执行的法律监督。
2.协同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工作机制,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嫌拒执、妨碍执行案件。
3.配合建立全市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平台。

7

市发改委

1.完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2.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各联动协作部门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及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
3.建立覆盖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违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的信用体系,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畅通市场主体获取信息渠道。
4.在管理范围内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参加招投标活动、从事招标从业活动、聘用为评标专家。
5.在管理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投资、进出口等政策支持项目进行限制。
6.在管理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水流、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进行限制。
7.会同法院督促政府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8

市教体局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9

市科工局

1.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煤矿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督促指导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履行以下协助义务:
1.明确电信企业可以配合调取信息的范围,规范配合调取的程序。
2.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手机号码、通话记录等信息。
3.协助查询、拍卖、过户被执行人名下的手机号码。
4.协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技术定位、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5.协助法院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机制,向当事人手机推送案件节点等执行信息。
6.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手机套餐升级、强制设置失信彩铃。

7.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享受科技政策支持。

10

市人民法院

1、承担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主体责任。
2、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管理和推送。
3、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创新和拓展执行措施,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11

市公安局

1.完成与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网络对接,建立健全网络化查人、扣车、限制出境协作机制,协作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协作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2.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纳入车辆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其转让过户或新增抵押登记。
3.协同法院、检察院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对拒执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对暴力抗法及时出警。对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

12

市民政局

1.完成与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网络对接,实现对被执行人婚姻登记记录信息的线上查询。
2.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机制。
3.在管理范围内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或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申请社会救助资金。
4.在管理范围内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慈善类奖项评选;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13

市司法局

1.对于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帮助进行虚假诉讼、公证、仲裁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依法予以惩罚。
2.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3.协同人民法院建立仲裁、公证、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工作机制。

14

市财政局

1.将涉诉政府债务还本付息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2.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3.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依法强化管理权限内公司账簿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交易全程留痕制度,防止随意抽逃公司资产。

15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1.完成与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网络对接,实现对社保等财产信息的线上查控。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3.强化执行程序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衔接,推动将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4.协同人民法院建立劳动仲裁专业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
5.在管理范围内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6.对管理范围内拟招录人员及评先、评优、晋职晋级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审查、限制。

16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完成与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网络对接,实现对房屋、土地、矿权、林权等财产权利的线上查控。
2.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的查封登记。
3.限制失信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参与土地招拍挂、获取银行贷款;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17

市住建局

1.完成与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网络对接,实现对房屋、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的线上查控。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18

市水利局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利资源利用项目。

19

市商务局

配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配合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20

市文化广电和
旅游局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配合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限制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21

市审计局

协同人民法院建立审计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执行工作机制。

22

市国资办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3

市市场监管局

1.完成与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的网络对接,实现对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的线上查控。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责令所在企业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
3.依法强化公司账簿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交易全程留痕制度,防止随意抽逃公司资产。

24

市金融工作局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5

国家税务总局沁阳市税务局

完成与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的对接,实现对被执行人纳税情况的网络查询。

26

人行沁阳市支行

督促指导银行业机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

27

中国银保监会焦作监管分局沁阳监管组

1.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网络对接,对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金融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财产的线上查控。
2.在设立银行业金融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时,进行信用审查及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5.扩大责任保险覆盖范围。

28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沁阳管理部

1.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资金,符合扣划条件的及时予以扣划。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用公积金购买、建造、装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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