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法〔2020〕42号
沁阳市人民法院
律师服务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执行和申诉各阶段的作用,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真正体现司法为民的便利性,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规定的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二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三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律师,不得做出侮辱、嘲讽律师等不当行为。
第四条 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根据工作需要专门设立律师约谈室(工作室)、休息室、阅卷室和专门通道等硬件服务设施,律师凭“律师一卡通”可走绿色通道,无需安检。
第五条 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窗口,由专人负责律师立案的接待工作。立案前,为协助律师收集证据和被告身份信息查证,给律师下发律师调查令,律师提出的网上立案申请,立案庭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审查。
第六条 律师代理案件应当登录律师工作平台提交相关手续,通过网上立案。法院诉讼中心设置可登录司法公开平台的电脑,方便律师登录。律师工作平台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査询、网上阅卷等服务。
第七条 开发庭审排期自动避让功能,律师的委托代理手续上传平台后,自动识别该律师在我院代理的所有案件,对其开庭日期自动避让。
第八条 律师参加各项诉讼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参加庭审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庭规则和不服从法庭指令的行为。律师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九条 本院各部门及档案室应依法为律师提供阅卷服务;积极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在移动微法院、12368服务平台开通网上阅卷功能。
第十条 阅卷申请由主审法官在2个工作日审查完毕,主审法官通过办案系统司法公开模块对律师阅卷申请进行审查,阅卷范围为案件正卷内容,副卷不得推送。
第十一条 法院吸纳和引导律师参与各类案件的咨询、多元化解、代理申诉等工作,并为律师开展上述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对律师通过诉讼服务网上提交的问题,法官应及时解答、最长不得超过三日。
第十三条 建立诉讼服务和律师立案问题交流工作群,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律师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及时反馈长效工作机制。
沁阳市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