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法〔2019〕167号
沁阳市人民法院
案件繁简分流标准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根据《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诉前分流
第一条 应当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在当事人递交立案材料时,诉讼服务中心诉讼分流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引导其依法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条 诉前调解案件范围:
(一)婚姻家庭纠纷;
(二)相邻关系、共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纠纷;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民间借贷、合伙协议、买卖合同、劳动(劳务)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典当合同、赠与合同、供电(水、暖、气)合同、物业合同等合同纠纷;
(四)财产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雇员及义务帮工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
(五)其他适合诉前调解的案件。
第三条 立案部门将适宜诉前调解的案件由诉调对接中心内勤将案件录入诉前调解系统,生成诉前调解案号,并于收案三日内将案件委派至相关调解组织或调解员。
第四条 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法官审查后,由速栽团队进行司法确认或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案件,由调解员将调解笔录连同有关材料退至内勤处,由内勤将案件退回立案部门,进行二级分流。
第五条 诉前调解的期限为30天。
第六条 诉前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到庭的,应当进行至少两次调解,记录两次笔录,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填写地址确认书。
第七条 对于需要鉴定的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鉴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把纠纷解决在诉前。
第八条 立案登记人员将符合鉴定条件的案件登记诉前鉴定案号后,将案卷材料交给负责鉴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九条 负责鉴定工作人员根据鉴定要求,在组织质证后要及时组织双方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并按规定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条 鉴定意见出具后,负责鉴定工作人员应当将鉴定意见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当事人持鉴定意见至立案部门立案分流。
第十一条 立案部门可将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中心,由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员根据鉴定意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返回立案部门,进行二次分流。
第二章 立案分流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分流至民事速裁团队。
(一)小额诉讼案件;
(二)100万以内的民间借贷案件;
(三)500万以内的金融借款案件;
(四)欠款数额明确的银行卡纠纷案件;
(五)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抚育费、抚养费纠纷;
(六)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诉讼数额确定、有鉴定意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八)诉调对接中心调解成功的案件;
(九)速裁团队认为可以适用速栽程序的其他纠纷案件。
第十三条 对案件事实清楚,罪刑较轻,有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由刑事速裁团队审理。
第十四条 部分不适宜速裁的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分流至普通团队审理。
第十五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一)媒体报道、公众关注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人数10人以上的案件,系列案除外;
(三)诉讼标的额在500万以上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新类型案件或在本院首例的案件;
(五)涉及市、乡镇政府及市直各单位的案件;
(六)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等敏感案件;
(七)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第十六条 案件类别划分:
(一)传统民事、商事案件由民庭负责审理;
(二)婚姻家庭纠纷由家事审判团队审理;
(三)四个派出法庭负责审理本辖区内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四)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后的审理由综合审判庭负责审理;
(五)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立案前的审査和立案后的审理由刑庭负责;
(六)再审案件由综合审判庭负责审理。
第十七条 案件分流后,速裁团队认为程序分流不当的,应当在收到案件后5日内提出,并写出书面理由,不得自行将案件退回或移送。经主管民事的院长签字批准后,按照原区域范围分流至普通团队。
第十八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长签字批准后,可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从速栽团队中退出,按照原区域范围分流至普通团队。
(一)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案情复杂;
(二)被告提出反诉;
(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追加当事人导致送达困难的;
(五)当事人需要鉴定、评估、勘验的;
(六)需要调查取证且案件不能在45日内审结的;
(七)需要公告送达的;
(八)需要中止审理的;
(九)其他不适宜速裁程序的。
第十九条 庭室内部退案的,经主管院长审批后,自行流转,报立案部门备案。跨庭室退案的,经院长审批后,附院长审批表随卷宗一并退回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进行二次分流。
第三章 疑难、复杂案件分流
第二十条 发还案件由审委会委员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管办可以根据各业务庭案件的多少适时对案件分流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沁阳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