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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法院关于速裁案件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9-12-11 14:23:21


沁法〔2019〕165号

沁阳市人民法院

关于速裁案件操作规程

为实现案件审理繁简分流,简案快审,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实现简案快审。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甄别不同案件,做到当简则简,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第二条  速裁团队收案范围:

(一)小额诉讼案件;

(二)100万以内的民间借贷案件;

(三)500万以内的金融借款案件;

(四)欠款数额明确的银行卡纠纷案件;

(五)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抚育费、抚养费纠纷;

(六)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诉讼数额确定、有鉴定意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八)诉调对接中心调解成功的案件;

(九)速栽团队认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其他纠纷案件。

第三条  不适宜速裁的案件:

(一)新类型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四)再审案件;

(五)其他不宜速裁的案件。

第四条  速裁案件应当遵循简便、快捷、便民和注重调解的原则。

第五条  速裁案件应当遵循“速转、速送、速调、速审速判、速结”的速裁机制。

第六条  简单民商事案件原则上由速裁团队审理,可根据全院简单案件数量及人均收案数调整审理团队。

第七条  速裁团队的任务基数由审管办根据上一年度收结案件数进行统计核算后确定。

第二章  起诉与受理

第八条  原告起诉时立案窗口应指导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明确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并列明详细的证据清单,适合要素式审理的案件应按要求填写要素表。

第九条  立案部门应设立程序分流员对案件进行审查甄别,确保纳入速裁的案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要求。

第十条  速裁法官应当自收到案件后5日内审查案件材料,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速裁的,应当写出书面理由,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按照原区域范围分流至普通团队。

第三章  送达

第十一条  速裁团队接收案件的当天由内勤及时登记排期,并将案件分至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在收到案件当日电话通知当事人领取应诉手续,并做调解工作。如当事人联系不到,应及时将送达文书移交至送达组集中送达。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初次应诉的,速裁团队法官助理应当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并签名或捺印确认。

第十三条  速裁法官及法官助理办理简单民商事案件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

第十四条  速裁团队法官助理应当每天与送达组内勤结合,领取已经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速裁团队助理对各自负责的案件于开庭前两日交至员额法官。员额法官对案件进行庭前的审查,并就审理思路与法官助理进行沟通,由法官助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经送达组三次送达不到的案件,退出速裁团队。

第四章  庭前准备

第十六条  当事人均到庭的,且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在告知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将有关情况记入笔录,立即开庭审理。

第十七条  开庭前,由法官助理组织证据交换工作,并再次确认到庭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庭前由法官助理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当庭送达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由员额法官继续审理。

第五章  开庭审理

第十八条  速裁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审理需要,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开庭。

当事人或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运用视频连线等方式开庭或询问。

第十九条  速裁案件庭审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庭审录音录像应制作视频光盘保管,并附卷备查。对有需要并提出申请的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证据调取相关规定的,可以提供视频光盘。

第二十条  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原则上只开一次庭,庭审可不必归纳争议焦点,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答辩期等基本诉讼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或者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可无需组织法庭调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逐行进行调解或裁判。

第二十二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长审批后,可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从速裁团队中退出,按照原区域范围分流至普通团队。

(一)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案情复杂;

(二)被告提出反诉;

(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因追加当事人导致送达困难的;

(五)当事人需要鉴定、评估、勘验的;

(六)需要调查取证且案件不能在45日内审结的;

(七)需要公告送达的;

(八)需要中止审理的;

(九)其他不适宜速裁程序的。

第二十三条  将简易程序转换成普通程序的,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裁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六章  裁判方式

第二十四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前提下,参照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栽判文书格式,实现裁判文书格式化。

第二十五条  庭审后,法官助理应再次确认调解意向,仍然不能调解的,由员额法官确认判决意向,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草稿先由法官助理交叉校对,再由案件对应书记员校对。文书起草、校对工作完成后,均需在签发文书上署名。最后由员额法官审核签发。

第二十七条  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提倡当庭宣判,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当庭即时履行的,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七章  结案归档

第二十八条  员额法官签发法律文书后,对应的跟案书记员负责案件文书的印发、送达、扫描、报结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速裁案件结案后应在30日内完成卷宗的归档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沁阳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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