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法〔2018〕71号
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商事案件分调裁工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推动和规范全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调解、速裁等工作,依法高效审理民商事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诉前调解分流
第一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安排一名法官助理担任专职程序分流员。程序分流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当事人递交起诉状时,向当事人释明,对案件进行筛选,转交诉前调解团队或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
(二)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
(三)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
(四)对委托调解或的案件进行跟踪、提示、指导、督促;
(五)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第二条 案件适宜调解的,应当出具先行调解告知书,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的除外。
第三条 先行调解告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先行调解特点(主要告知先行调解的优点);
(二)自愿调解原则(主要告知当事人有选择权);
(三)先行调解人员;
(四)先行调解程序;
(五)先行调解法律效力;
(六)诉讼费减免规定;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下列适宜调解的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委托调解:
(一)家事纠纷;
(二)相邻关系纠纷;
(三)劳动争议纠纷;
(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五)医疗纠纷;
(六)物业纠纷;
(七)消费者权益纠纷;
(八)小额债务纠纷;
(九)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
(十)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
第五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前调解团队,团队由一名法官助理和四各专职调解员组成,法官助理负责民事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其工作流程:
(一)对诉前调解案件,进行电子录入,案号为民调字,信息录入完整、准确;
(二)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财产申报表、诉讼诚信保证书等;
(三)向当事人说明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鉴定的工作流程及优势,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鉴定;
(四)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全程留痕;
(六)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后交程序分流员予以立案;
(七)完成诉前调解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诉前调解或者委派调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选择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调解组织。
第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在三日内将调解协议提交程序分流员,由法官审查后制作调解书或者准许撤诉裁定书,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书面说明调解情况。
第八条 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未能达成协议,需要办理立案手续,调解团队三日内将卷宗返回至程序分流员予以立案。
第二 立案分流
第九条 民商事简易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先行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督促程序等。
对当事人起诉的民商事纠纷,在依法登记立案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供选择的简易纠纷解决方式,释明各项程序的特点。
第十条 民商事案件登记立案后,程序分流员认为适宜调解的,当事人不持异议的,转入调解程序,由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或委托调解;认为应当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的,转入相应程序,进行快速审理;认为应当适用特别程序、普通程序的,根据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登记立案前,需要制作诉前保全裁定书、司法确认裁定书、和解备案的,由程序分流员记录后转办。
第三章 速裁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速裁团队,对适宜速裁的民商事案件进行裁判。
速裁团队应设置在立案庭 ,速裁团队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人民法庭可指派专人负责审理速裁案件。
第十二条 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银行卡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纠纷,可以采用速裁方式审理。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新类型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四)再审案件;
(五)其他不宜速裁的案件。
第十三条 速裁团队积极采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等速裁方式审理案件。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只开庭一次,庭审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应当当庭宣判并送达。
当庭即时履行的,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十五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第十六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速裁团队三日内将案件返回至程序分流员,排期后分配到民事审判团队:
(一)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案情复杂;
(二)被告提出反诉;
(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追加当事人;
(五)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
(六)需要公告送达。
程序转换后,审限连续计算。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成立为院长施文星为组长、副院长史建伟为副组长,各业务庭负责任人为成员的分调裁工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立案庭,具体负责本院的分调裁工作,立案庭要设专人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分调裁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建立专项经费,对社会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案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充分调动参与调解案件的社会力量积极能动性。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沁阳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