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分调裁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6 11:15:48


     

沁法〔2018〕71号



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商事案件分调裁工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推动和规范全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调解、速裁等工作,依法高效审理民商事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诉前调解分流

第一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安排一名法官助理担任专职程序分流员程序分流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当事人递交起诉状时,向当事人释明,对案件进行筛选,转交诉前调解团队或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

(二)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

(三)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

(四)对委托调解或的案件进行跟踪、提示、指导、督促;

(五)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第二条  案件适宜调解的,应当出具先行调解告知书,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的除外。

第三条  先行调解告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先行调解特点(主要告知先行调解的优点);

(二)自愿调解原则(主要告知当事人有选择权);

(三)先行调解人员;

(四)先行调解程序;

(五)先行调解法律效力;

(六)诉讼费减免规定;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下列适宜调解的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委托调解:

(一)家事纠纷;

(二)相邻关系纠纷;

(三)劳动争议纠纷;

(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五)医疗纠纷;

(六)物业纠纷;

(七)消费者权益纠纷;

(八)小额债务纠纷;

(九)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

(十)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

第五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前调解团队,团队由一名法官助理和四各专职调解员组成,法官助理负责民事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其工作流程:

(一)对诉前调解案件,进行电子录入,案号为民调字,信息录入完整、准确;

(二)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财产申报表、诉讼诚信保证书等;

(三)向当事人说明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鉴定的工作流程及优势,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鉴定;

(四)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全程留痕;

(六)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后交程序分流员予以立案;

(七)完成诉前调解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诉前调解或者委派调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选择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调解组织。

第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在三日内将调解协议提交程序分流员,由法官审查后制作调解书或者准许撤诉裁定书,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书面说明调解情况。

第八条  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未能达成协议,需要办理立案手续,调解团队三日内将卷宗返回至程序分流员予以立案。

第二 立案分流

第九条  民商事简易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先行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督促程序等。

对当事人起诉的民商事纠纷,在依法登记立案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供选择的简易纠纷解决方式,释明各项程序的特点。

第十条  民商事案件登记立案后,程序分流员认为适宜调解的,当事人不持异议的,转入调解程序,由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或委托调解;认为应当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的,转入相应程序,进行快速审理;认为应当适用特别程序、普通程序的,根据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登记立案前,需要制作诉前保全裁定书、司法确认裁定书、和解备案的,由程序分流员记录后转办。

第三章  速裁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速裁团队,对适宜速裁的民商事案件进行裁判。

速裁团队应设置在立案庭 ,速裁团队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人民法庭可指派专人负责审理速裁案件。

第十二条  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银行卡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纠纷,可以采用速裁方式审理。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新类型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四)再审案件;

(五)其他不宜速裁的案件。

第十三条  速裁团队积极采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等速裁方式审理案件。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只开庭一次,庭审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应当当庭宣判并送达。

当庭即时履行的,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十五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第十六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速裁团队三日内将案件返回至程序分流员,排期后分配到民事审判团队:

(一)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案情复杂;

(二)被告提出反诉;

(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追加当事人;

(五)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

(六)需要公告送达。

程序转换后,审限连续计算。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成立为院长施文星为组长、副院长史建伟为副组长,各业务庭负责任人为成员的分调裁工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立案庭,具体负责本院的分调裁工作,立案庭要设专人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分调裁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建立专项经费,对社会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案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充分调动参与调解案件的社会力量积极能动性。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沁阳市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4日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