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法〔2018〕52号
沁阳市人民法院
审判流程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办案、规范审判流程管理、提升审判质效,落实最高院、省法院审判公开要求,结合我院审判工作情况,制定审判流程实施细则如下:
一、审判工作流程
(一)立案、分案工作
1、立案工作:
立案庭负责立案类型为:各类一审、再审案件和发回重审案件,应当由立案庭立案的其它案件。立案庭对受理的案件,应于立案当天完成信息录入、电子卷宗生成、分案和排期工作,并于2日内与业务庭办理卷宗移交手续。
诉讼标的在1.5万以下(含1.5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办理的案件,必须立为小额诉讼程序。
2、案件排期。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排期开庭日期应确定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排期开庭日期应确定在立案之日起40日内;一审刑事普通程序案件原则上排期开庭日期应确定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涉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案件, 一审案件原则上排期开庭日期应确定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0日内;再审案件按照以上标准执行。
案件排期应保证审判法庭的均衡使用,根据案件新收情况和案情况繁简情况,第2至第5法庭原则上每天每庭至少要排期2至4个庭审,速裁和家事审判庭原则上由速裁团队和家事团队负责自由排期。
3、送达工作。
立案庭设立送达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完成送达,以邮寄送达为主,委托送达为辅,特殊情况请示主管院领导后直接送达;速裁庭案件以直接送达为主;中心法庭按以上原则负责本部门案件的送达工作。
送达组负责邮寄送达的回执单,由送达组按审判团队存放,设专人管理,每日下午下班前通知书记员签名领取。
(二)诉前保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和诚信诉讼工作
1、在立案大厅设立诉前保全窗口,凡符合诉前保全的案件,由立案庭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说明诉前保全工作流程,并征询办理诉前保全业务,由立案审判团队制作保全裁定,并于做出裁定2日内转执行局办理保全业务。
2、在立案大厅设立诉前鉴定窗口,凡符合诉前鉴定的案件,由立案庭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办理诉前鉴定,并2日内转技术室办理鉴定业务;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至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在立案大厅设立诉前调解室,当事人到立案庭后,适合诉前调解的先立“民调”案号,由诉前调解室在3日内通知调解,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司法确认或转诉讼程序调解结案,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当日转诉讼程序。
4、案件开庭前,按焦作中院《关于推行诚信诉讼规定、严防虚假诉讼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签定诚信诉讼保证书。
(三)案件流转
1、案件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全部分配至速裁团队办理,由速裁团队对案件进行甄别,直接送达不到案件应在5日内退回立案庭,由相关审判团队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优先由速裁团队审理。
速载团队的送达工作由立案庭送达组负责送达。
2、案件分配到各审判团队后,承办法官要在5日内确定审判程序并确认签收案件。
3、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不属于本团队办理的,请示主管院领导,向立案庭说明情况后,于当日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再次分配。
(四)办案流程
1、案件排期由承办部门书记员在送达后录入审判流程系统,因不可抗拒原因变更排期的,应在首次排期开庭前将变更排期录入审判流程系统。
公告送达开庭、再次开庭的排期,应及时录入审判流程系统。
2、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开庭传票、结案文书和上诉状的,应在公告事件出现3日内办理公告手续并寄出,凡符合在《河南法制报》刊登的公告,在审管办登记办理。
3、审理过程中需要诉讼保全的,由承办法官出具诉讼保全裁定,并2日内立执保案号后转执行局办理。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至迟在开庭后7日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在开庭后5日内进行合议,合议后应在5日内完成裁判文书制作工作,并至迟于开庭后10日内结案;对不能在开庭后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合议庭应在开庭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案件评议,审管办根据统计情况将此类案件列入催督办案件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从2018年7月份开始,一个月内(立案之日起至结案之日止)结案比例要占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总数的98%以上。
5、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后认为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应在合议后5日内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至迟在开庭后15日内结案(需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未形成一致意见,需要审委会研究决定的,应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2日内报审管办;审委会研究决定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10日内完成裁判文书制作,并完成送达结案。
6、承办法官在审理简易程序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疑难复杂需转普通程序的,应至少在期限届满前10日填写《案件适用程序转换审批表》,经庭长、主管院领导签字后,报审管办审批,经审批后方可制作裁定书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7、简易程序案件禁止审限扣除(公告送达裁判文书除外),普通程序案件在审限扣除事项发生后, 应在3日内到审管办审批备案。
鉴定、评估等期间原则上按我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审计、评估工作流程管理规定》时限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束的,审管办经统计后列入催督办案件范围。
(五)结案和上诉
1、裁判文书的送达,直接送达的案件以当事人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告送达以公告到期时间为送达时间;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其他送达方式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2、当事人已全部送达完毕的,以最后一名当事人送达时间为结案时间,并于3日内在审判流程系统中结案报批。
3、结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书记员应在5日内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应在5日内将答辩状送达上诉人;上诉材料收齐的一审卷宗材料应在2日内至审管办备案并移转立案庭,由立案庭在5日内移送卷宗至上级法院。
4、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由立案庭在5日内制作管辖权异议裁定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上诉状后,于7日内移送卷宗至上级法院。
(六)评查和归档
1、当月已结案件,以审判团队为单位,由团队书记员于下月20日前报审管办评查,审管办1个月内完成卷宗评查工作。
2、各团队于评查后7日内完成问题整改及案件归档工作,由档案室对电子卷宗逐案核查,对电子卷宗不合格的案件,退回业务部门5日内完成整改归档。
二、审判流程信息录入
1、立案信息由立案庭书记员负责录入,案件审判流程信息由案件书记员负责,随审判流程过展情况于当日内完全、准确录入案件信息。
2、案件电子卷宗自立案阶段起,由立案庭书记员于立案当日随案生成,案件书记员随审判流程进展情况实时补充电子卷宗材料,报结案前全部生成完毕。
三、审限流程监督和节点监控
1、审管办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对审判业务部门的办案流程全程监控,对未按照审判流程要求、超出审理期限和关键节点的案件,逐案核查原因并进行督办和通报。
2、各类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审管办加强对已过三分之二法定审限案件的审限监管工作,每周通报监管情况并监督案件的审理流程。
3、长期未结案件监管工作,由审管办统计并每周定期通报审理期限超法定审限的未结案件,建立催督办工作台帐,超1年以上未结案件建立院长督办台帐。
4、审管办将全年办结案件的审限情况纳入对业务部门和法官个人的审判质效考评,对无正当合法理由超过规定期限的未结案件,逐案评查督办,并按照标准进行相应扣分;对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正常期限的未结案件,除评查督办和加重扣分外,案件承办法官要承担相应责任,属于违法超审限案件的,移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审判管理相关工作
1、裁判文书质量监督机制。严格按照文书规范性要求制作裁判文书,并提交合议庭成员和审判长审签署名,确保裁判文书合格率达到100%,对出现的瑕疵裁判文书承担相应责任。
2、上网裁判文书核对和标记工作。各承办法官在裁判文书制作中应加强文书校对工作,确保送达文书和上网文书完全一致,书记员应在每周五对本周生效裁判文书作好标记上网工作,审管办每周对标记工作进行统计和催督办,每月通报文书标记情况,统计期间应标记文书比例未达100%的部门记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成绩。
3、庭审直播工作,符合庭审直播条件的案件要案案直播,其他案件录制视频并刻录光盘存档;审管办每月对庭审直播情况进行通报。
4、严格落实审判管理其他制度,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沁阳市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实施细则》由院审委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沁阳市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