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当山西省沁水县某建材公司的负责人从沁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手中接过领款单据后时,激动地说到:“这十几万元的工程款从立案执行到现在仅用了不到半月时间,真是谢谢你们了”。
山西省沁水县某建材公司与河南省某置业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沁阳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于2020年12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河南省某置业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前支付原告沁水县某建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共计14.5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河南省某置业公司未按照协议自觉履行,山西省沁水县某建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沁阳法院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均为企业,强制执行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双方经济来往,在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河南省某置业公司时,耐心、细致地向其负责人释明如果不积极履行支付义务,可能会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经过执行法官耐心做其思想工作,1月18日,被执行人河南省某置业公司负责人主动来到法院将拖欠沁水县某建材公司的14.5万元工程款全部履行完毕,企业双方矛盾纠纷也得到及时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