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利用手机微信聊天功能,与江苏省丹阳市的两名被执行人隔空联系,顺利将一起因新冠肺炎病毒防疫期间代售额温枪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结案,收到双方当事人均满意的社会效果。
沁阳市某大药房主营药品和器材。由于今年初爆发疫情,沁阳市某大药房与江苏省丹阳市的王某甲、王某乙通过微信商定,购买红外线体温额温枪500个,总货款215000元,约定王某甲、王某乙应于2020年3月2日发货。双方商定后,沁阳市某大药房将货款转入王某乙账户。但之后王某甲、王某乙未能按约定时间发货,双方于3月3日经微信协商:王某甲、王某乙应于2020年3月7日前退还沁阳市某大药房全部货款。后因部分货款王某甲、王某乙不予退还,沁阳市某大药房诉至法院。沁阳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甲、王某乙给付原告沁阳市某大药房货款12256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甲、王某乙未自觉履行,沁阳市某大药房于2020年10月2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法院立案执行后,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沁阳法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12月4日,二被执行人主动电话联系沁阳法院执行法官,称因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高铁,无法来法院履行义务,但希望与申请人进行协商。为了尽快促使双方进行和解,及时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并不因距离阻隔放缓执行节奏,而是不等不靠,积极通知申请人沁阳市某大药房负责人到庭,并通过手机微信与二被执行人进行隔空对话,耐心沟通,经反复沟通协调,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将沁阳市某大药房代售余货额温枪折抵二被执行人的执行款,剩余执行款由王某甲、王某乙各半负担的执行和解协议。近日,二被执行人已主动将各自承担的执行款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