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在缓刑期间不但不思悔改,反而以给李某(正在服刑)办理减刑为名诈骗钱财。日前,沁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某,2008年6月1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沁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王某以帮助李某办理减刑为名,从2008年7月至12月多次诈骗李某妻子现金累计11500元,该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且因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决定撤销交通肇事罪的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