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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护航】抚养费 探视权 矛盾化解案执结

发布时间:2020-08-05 17:22:20



    “不给抚养费就是不让他探视孩子!”

    “不让探视孩子我就是不出抚养费!”

    执行法官听着这对冤家对孩子的硬拗态度,严肃制止道:“通知你们到法院是来处理问题的,不是来赌气吵架的,孩子都八九岁了,希望你们双方冷静地考虑考虑孩子的感受,不要因为你们的离婚而给孩子的心理造成更大的阴影。”最终在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解下,女方党某同意男方陈某探视孩子并将孩子接走共同生活一周,男方陈某也顺利将6000元的抚养费予以履行。

    党某与陈某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儿子由党某抚养,陈某支付抚养费,陈某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周末可以探视孩子或带孩子出去游玩或居住,寒暑假期间陈某的探视时间为一周。后因党某未能让陈某按照协议内容探视孩子,陈某未再支付抚养费。为此,党某以孩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至18周岁。判决生效后,因党某不向陈某提供探视条件,陈某也未支付抚养费,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该案因关系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沁阳法院执行法官随即将党某和陈某同时通知到庭,经过耐心释法讲理,消除了双方的抵触情绪,最终使案件得到了顺利执行,收到了双方满意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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