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审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该案首要分子梁某、夏某舜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5000元。其余9名被告人获七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夏某舜与黄某科(另案处理)认识。黄某升系黄某科哥哥。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梁某、夏某舜伙同黄某科预谋实施套路贷,三人约定共同出资,梁某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黄某科负责组织人员、夏某舜负责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梁某、夏某舜、黄某科等人租住居民小区作为作案窝点,购买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以宏鑫金融放贷公司的名义,利用微信号形成放贷线路,先后组织被告人杨某权、卢某曼、宋某飞、崔某堯、裴某华、张某磊、张某、李某辉、黄某升、徐某鸽等人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员实施套路贷犯罪。逐步形成了以梁某、夏某舜、黄某科为首,宋某飞、张某磊、李某辉、裴某华、杨某权、崔某堯、张某、黄某升、卢某曼、徐某鸽等人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分工明确,梁某、夏某舜、黄某科作为老板,负责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组织、管理卢某曼、杨某权等人实施犯罪。卢某曼、徐某鸽负责根据梁某、夏某舜、黄某科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拨打电话,将需要借款的客户推送给财务人员。宋某飞、张某磊、杨某权、崔某堯、张某、黄某升作为财务人员,负责审核客户信息,让客户在借贷宝、今借到、借据商行等第三方平台签订借款协议,扣除30%-40%的利息,通过微信、支付宝放款。裴某华负责催收。2019年4月份,裴某华介绍李某辉到公司从事催收工作,裴某华进行放款。杨某权、宋某飞、崔某堯、张某磊、张某等人在放款过程中也参与催收。
法院后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夏某舜、杨某权、宋某飞、张某磊、李某辉、裴某华、崔某堯、张某、黄某升、卢某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梁某、夏某舜、杨某权、宋某飞、卢某曼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张某磊、李某辉、裴某华、崔某堯、张某、黄某升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梁某、夏某舜、李某辉、宋某飞、张某磊、裴某华、杨某权、崔某堯、张某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梁某、夏某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