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8日上午11时10分,沁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爱君刚开完庭回到办公室,原告杨某与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即追了进来,说昨天刚立了案,要求被告魏某返还扣押原告的小型汽车一辆及全车手续、随车工具一套或赔偿车价款55000元,返还车上货物或给付货物价款26895元并赔偿扣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00元。原告杨某原是被告魏某的业务员,负责给商家送货。2009年8月19日,原告杨某自已购买了一辆货车从事汽车运送货物,不再给原告杨某打工,杨某心里窝火,认为原告在给自己干业务员时和客户的手续没有理清楚就自己另起炉灶,做起了与自己一样的生意,遂于2009年9月13日将原告杨某的小型汽车及车上货物一并扣押,杨某的司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原、被告之间有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只好向沁阳法院起诉。现在原告找到了被告魏某停放小型汽车的地方,急忙来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听到这个消息,张爱君意识到时间就是效率,她一边急忙起草保全裁定,一边向主管民事副院长邓秋霞汇报,邓秋霞副院长立即批准采取查封车辆的诉讼保全措施。将近中午12点时,他们拿着办好的手续,在法警队的协助下,急匆匆赶到到沁阳市副食品公司大院内,被告扣押原告车辆就停放在这里。张爱君用电话通知被告魏某到场,魏某以自己在外暂时不能回去为由推说下午再处理,法官通知他,如果魏某不到场,法院将依法将车强行查封,被告魏某才答应十分钟内赶到。被告魏某到后,法官给他送达了诉讼保全裁定书,并要求他将车辆开到法院予以查封。后经法官和魏某的朋友给被告魏某做工作,魏某同意将车辆和货物返还给原告杨某,他与杨某的纠纷另行处理。被告将其锁车及货物的锁打开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一起扣车案在短短的1个小时内就被沁阳法院的法官处理了,原、被告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