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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骑行电动车未戴头盔 肇事受伤被法院执行

发布时间:2020-05-20 16:16:50




    5月份为“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宣传月。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的4个银行帐户予以冻结后,生活受到限制的张某主动来到法院,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将6090.71元赔偿款支付给了申请人韩某,并深有感触地说:“当时如果我俩都戴着头盔,也不会发生这么大的事。让我又受疼又出钱,真不划算啊!”

    2019年9月8日21时许,张某骑行电动自行车与韩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因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造成两人头部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事故。后经公安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2月28日,沁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张某赔偿韩某各项损失6090.71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自觉履行,韩某于2020年4月13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张某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而不愿承担费用。为此,法院依法将张某的4个帐护共计6000余元予以冻结。目前,迫于法律的严厉制裁,追悔莫及的张某主动用微信将赔偿款予以履行。

法官提醒:

    电动自行车因经济便捷的属性深受广大群众喜爱,日常出行中,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并不鲜见,殊不知这种行为极易在发生事故后,导致头部受到致命伤害。因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增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乘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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