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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法官视频协调执行 保障物流正常配送

发布时间:2020-03-20 08:51:24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申请执行沁阳市某运输公司为17.35万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沁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赵利在努力协调下,双方公司负责人在微信视频中互相问候致歉,最终以15.8万元一次性赔偿结案,收到了双方满意的良好效果。

    2016年10月22日,李某与沁阳市某运输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将其所有的货运车辆挂靠在沁阳市某运输公司名下经营。连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受河南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将该公司位于连云港东方公司马腰作业区的金精矿运往济源豫光铜厂。后连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与李某签订货物运输(配载)协议书,由李某具体承运。2018年9月24日,李某的车辆在承运过程中途径河南新乡原阳高速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毁9.22吨,折价17.15万元。2018年11月9日,在连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赔偿河南某物流有限公司该货物损失后,河南某物流有限公司将损失货物所有权转让给连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由连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主张赔偿权利。2018年12月3日,此案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8)苏0703民初27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7月30日,沁阳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原告连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各项损失17.35万元。判决后,连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1月5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李某赔偿原告连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各项损失17.35万元,被上诉人沁阳市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和沁阳市某运输公司未自觉履行,连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于2019年11月27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受疫情防控的影响,沁阳法院执行法官赵利充分利用微信视频功能,从双方公司急于复工复产的角度出发,多次与申请人、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协调,最终连云港市某物流配送部放弃了部分赔偿金额,由沁阳市某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15.8万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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