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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福建河南两农民一审获刑

发布时间:2019-12-07 17:35:56






    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一农民赵某与河南省浚县一农民通过互联网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菩萨雕像象牙制品,触犯刑律。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翁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翁某通过网络浏览到被告人郑某发布的工艺制品图案,并与被告人郑某在微信平台上达成以400多元的价格购买一枚“菩萨雕像”的象牙制品的交易。被告人郑某在微信平台上收到被告人翁某付款后,让陈某(另案处理)将“菩萨雕像”的象牙制品邮寄给被告人翁某而从中谋利。经鉴定,该枚“菩萨雕像”材质为象牙制品;经物价部门认定,该枚“菩萨雕像”的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8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进行非法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翁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惜、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进行非法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翁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翁某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翁某在庭审中能认罪、悔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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