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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司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9-09-25 11:59:27


    彩礼是中国社会几千年婚姻博弈形成的规则,它在传统社会由礼入法。近年来我国法律向西方学习,彩礼退出国家法的体系,但在民间顽强生存。我们需要承认彩礼不同于其他普通的金钱和财物的文化意义,在此基础上按照民间习惯,明确彩礼返还的范围、主体和返还比例,准确界定共同生活的含义,以悔约确定彩礼返还的基本规则,增加过错和同居的考量比例,取消生活困难作为返还的条件。

    一、彩礼的现实意义

    中国婚姻的传统是以聘娶婚为主要的婚姻形态,男子迎娶女子到男家成婚,新妇以夫家为居,成为丈夫家庭成员,通常情形下终老于夫家,劳动成果归于大家,生育的子女属于夫家,延续丈夫的姓氏,妇人与丈夫共同承担赡养男方老人与抚育子女的职责,却不需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典型的从夫居家庭形态,其功能是保证以男系为中心和男性世系的完整与延续,相对于男方利益的增加,女方家庭则是利益的减少,因此支付彩礼既包含着对女方的敬意,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带有对女方养育的补偿功能。

    依据对现实生活的考察,彩礼的用途包括:1、资助女方的父母置办嫁妆;2、置办女方个人生活用品,比如服装、鞋帽、首饰之类;3、贴补女方家庭;4、补贴新婚家庭。按照彩礼最终的流向,彩礼的受益人至少存在下列情况:当女方将彩礼用于与结婚无关的事项时,彩礼就与男方和新婚夫妻无关,此事的受益人是女方家庭;当女方将彩礼的一部分或全部转为嫁妆或其他结婚用途比如婚宴是,此时的受益人是女方个人与新婚家庭;当女方父母将彩礼的一部分货全部转为新婚家庭使用的物品时,此时的受益人就是新婚家庭。

    当下的彩礼在功能上保留了聘定为信的意义,但随着经济条件的额改善,对女方家庭经济补偿的功能逐渐降低,而资助女方个人和新婚家庭的功能在增强。现代社会中核心家庭的发展推动了年轻人对高额彩礼和奢侈嫁妆的需求,彩礼和嫁妆都是上一代对子女的赠与,预期的回报是将来对新郎年迈父母的赡养。所以为人所诟的高额彩礼并不必然像官方批判的买卖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财物,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喜娘及其父母并不一定从彩礼中获益。彩礼的最终流向或许是它存在的最好解释。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彩礼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彩礼给付的法律行为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中:第一种赠与说,该种学说认为彩礼给付是一种一般的赠与行为,一方在明知没有给付彩礼的义务时要给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该学说忽略了彩礼是按照法律规定和民间习俗习惯给付的这一特征,并且在生活实践中,如果双方没有完成地接合法婚姻关系的行为,一般都会发生彩礼返还的问题,因此该学说不能成立。第二种附义务的赠与说。该学说认为彩礼给付行为是由彩礼收受方承担一定义务的赠与行为。该学说亦不可取,因为附义务的赠与中所附的义务必须合法,将婚姻作为给付彩礼附加的义务,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第三种附条件赠与说。这里的条件是指当事人用将来客观上不确定是否发生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加条款。在解除条件成就时,赠与行为便失去法律效力,给付彩礼的目的消失,彩礼的收受方应当返还彩礼。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并且这里的条件不仅包括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形,还包括双方虽缔结婚姻但未共同生活到一定时间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当确定为三年。如果两人没有共同付出努力经营长久稳定幸福的家庭生活,一般情况彩礼都应当予以返还。

    三、国外的研究现状

    彩礼并非属于中国特色,国外关于彩礼返还也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以“附解除条件”为通说,即婚约双方婚姻不成立时,赠与物得以返还。另外,还考虑过错方责任问题,如果婚约一方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就有对财产或者非财产上的赔偿请求权。例如联邦德国有关解释称,婚约缔结的一方没有正当事由解除婚约,或者因为自己的重大过错造成婚约解除的情况下,都丧失对婚姻缔结为目的的赠与物的返还请求权。

    四、我国彩礼返还法律规则的缺陷与不足

    (一)彩礼的概念不明确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定义为“按照习俗给付的”,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风俗习惯区别很大。就当地而言,订婚一般给付改口费、上车礼、下车礼,订婚要给付订婚彩礼,还有金银首饰、买衣服、手机、汽车、其他礼物等财产,节日互赠礼物、共同旅游等众多项目,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彩礼范围?只有明确彩礼的范围,才能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双方利益,缓解矛盾。

    (二)“共同生活”概念模糊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确未共同生活”属于离婚后返还彩礼的一种情形,但并未作出具体界定。其实人们熟知的是“同居”一词。共同生活应该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二人有共同居住的场所,有经济方面的融合;二是双方要有正常的性生活;三是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照顾、帮助,精神上应当互相鼓励、慰藉等。

(三)未考量过错方的责任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并未考虑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已办理结婚登记不能共同生活的原因和过错问题。这样一刀切,势必导致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转变,与传统善良的民间习俗不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例如《美国婚姻法》规定,婚姻的缔结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有任何一方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履行婚约的话,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泽恩,同时,遵守婚约的一方可以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名誉、感情、金钱、身体健康、精神健康等多方面的损失要求赔偿。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区分了过错离婚和无过错离婚的不同情况,在彩礼返还纠纷处理中也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五、我国彩礼返还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确立婚约和彩礼的法律地位

婚姻自由原则表明不能强制要求当事人履行婚约,但仅靠人的道德感、信誉度不足以解决当下的社会问题。虽然法律不能直接规范人们的感情和思想,但可以调整人们表达思想及感情的行为,使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比如,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固定:缔结婚约的是否应当遵守承诺,没有重大或者合法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婚约。如果男方没有重大或者合法理由解除婚约,或者由于过错或违法行为解除婚约或导致对方解除婚约,则其丧失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权。反之,女方应当全部返还彩礼。这样不仅为彩礼返还找到了法律依据,也能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理念。

    (二)明确彩礼的含义

彩礼应当满足以下几个特征:1、彩礼的给付方式男方或者其家庭成员。2、彩礼给付的时间应当限定在男女双方定力婚约到结婚登记前这段时间。3、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缔结婚姻并长久共同生活。4、彩礼的价值数额一般较大。5、给付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

    判定“数额较大”的标准,建议可以对照给付人家庭生活水平和给付人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水平来综合确定。恋爱过程中,双方互赠的价值数额不大的衣服、饰品、礼物,请客吃饭等消费,不属于彩礼。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招待亲属的酒席、共同外出旅游、婚纱照等费用,属于必要共同支出,不认定为彩礼。彩礼可以通过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进行制约,比如不超过给付方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到五倍,若超出该上限,当婚约解除或者离婚时对超出给付数额部分的主张,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三)明确“共同生活”的含义

    彩礼给付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当事人未缔结婚姻或者缔结婚姻后双方未付出努力共同经营稳定美满的家庭生活,可以视为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达到,此事彩礼应当予以返还。给共同生活加上三年期限,通过时间来判断缔结婚姻的基础是感情还是金钱。

    (四)引入过错责任机制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将离婚区分为过错离婚和无过错离婚,在彩礼返还时不考虑当事人的额过错问题,不利于正确解决彩礼返还纠纷,及建立文明有序的婚约、彩礼秩序。有条件对举办结婚仪式但未登记结婚的妇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农村存在大量按照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亲朋好友街坊邻里都认可双方是夫妻关系的情形,应当区别于同居。妇女在家庭中,有生育、劳动和感情等多重付出,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就退还彩礼,将对女性身心早晨双重伤害,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保护赠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兼顾或酌情考虑妇女的权益,做到法理与情理有效融合统一。

    (五)遵循当地风俗习惯,量化彩礼返还比例

    第一,未缔结婚姻的情形,充分考虑是否过错,分析未缔结婚姻的过错确定返还比例。第二,缔结婚姻后我共同生活满三年的,又分为以下情形:1、为共同生活满一年的,返还不低于60%的彩礼,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返还不低于50%的彩礼,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返还不低于30%的彩礼。期间,如果女方有生子、怀孕或者流产等情形,或者男方有重大过错行为,应当在酌情降低女方返还彩礼的比例数额。具体情况由法官查明的案件事实,依靠法官内心的自由心证来综合确定。

    (六)取消“生活困难”的表述

    从彩礼的法律性质来看,以“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理由是站不住脚也解释不通的。在现今高额彩礼盛行的社会背景下,确实有很多当事人因为彩礼给付导致生活水平的下降,造成一定程度的生活困难,但此时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基础是基于公平原则。很多判决为了结果的公平,将彩礼返还请求人推定为“生活困难”,看似是严格按法律规定处理,实则造成了更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一条彩礼返还的理由已经没有了存在的必要,因为在相同情况下,只要运用公平原则来判决彩礼返还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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