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是对“两便”原则的进一步推广,是人民法庭深入矛盾纠纷最前沿,通过能动司法,贯彻党的政策,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推进乡村治理和振兴的重要手段,不仅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更有助于提升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但目前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已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质效,亟待改善。
一、目前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投入成本高,导致办案法官缺乏工作积极性。一些法官认为,当前办案任务非常繁重,组织一次巡回审判,从前期的案件筛选,经过与基层村委等相关部门协调、双方当事人沟通、开庭现场的选择、院内相关部门的协调、媒体的协调、开庭的布置以及安保工作等一整套程序走下来,动用的人力很多,所耗费的财力物力也较大,时间跨度长,法官为之投入的精力更大,整个案子办结所投入成本太高。法官在具体案件选择上局限性大,多为不宜激化矛盾,有调解意向、案情较为简单、庭审局面容易掌控的案件。现实中,往往开庭前工作做得很多,现场开庭有许多案件走的是形式。这一现象的出现,很大原因是法官为了完成上级法院对巡回审判的考核任务,而非出于主动意愿。相当大一部分一线法官认为,不科学的巡回审判考核硬性指标,有搞“政绩工程”、“面子工程”之嫌,仅只是对巡回办案数量进行确定,而对办案的质效、产生的社会影响情况均无涉及,导致对法官巡回办案缺乏激励机制。
二是宣教效果没有“宣传”的那么好。当前农村青壮年人员外出务工多,而我们的庭审活动往往又是在工作时间,绝大多数生活在农村的是老人和孩子,对庭审的接受能力较差。一些法官认为,目前信息化迅速发展,庭审完全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宣传,受众相反还较多,教育意义更能凸现,又省事又高效,没有必要硬性要求开展巡回审判,只宜对确有实际困难到不了庭的当事人上门服务,或者确定典型案件,能在当地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才真正有必要组织巡回开庭。
三是后勤保障能力制约着巡回审判的常态化。巡回审判要想常态化,就必须大投入。而当前,许多法院对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并没有固定的经费投入,巡回审判所需的特定车辆、信息化设备的投入更少,一辆正规的巡回审判车要几十万元,而目前人民法庭多数只能配备一辆小型执法执勤车辆,正常开展巡回审判,运人运设备都紧张。
四是巡回审判存在安保隐患。当前社会处于矛盾凸显期,诱发突发性事件的不确定因素时常出现,尽管案件多是经过慎重筛选的,但仍不排除,面对旁听的街坊邻居,甚或听到旁听群众的私下议论等,当事人情绪失控,激化矛盾,引发不安定事故发生。而巡回审判现场往往安保设置缺失,警力不足,遇到突发性事件,不仅对当事人安全保护乏力,甚至会对法官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伤害,这也是许多法官不认同巡回审判的重要原因。
五是法官综合素质不够是制约巡回审判的主要因素。法官组织巡回审判,直接面对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环境,不仅要对案件本身进行把控,还要对素质参差不齐的旁听群众进行把控,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更要有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善于综合协调各方关系,现场随机应变能力要强,特别是处置突发事件能够做到对事态发展判断准确,反应处置动作迅速。也正是基于这一较高的司法综合素质的要求,让许多法官对巡回审判不感兴趣。
六是基层力量对巡回审判的配合不够。人民法庭开展巡回审判,离不开基层的配合,但当前较为普遍的是村委留守人员少,人难找,一些需要提供帮助的工作无人愿做,或是没时间,或是怕得罪人惹麻烦,法庭很多情况下会单打独斗去办案。
七是巡回审判缺乏必要的审判规则和科学的考核依据。我国的巡回审判制度可以追溯到抗日战争时期,可谓历史悠久。随着司法体制的日臻完善,巡回审判制度虽然始终被重视和传承,但在制度层面的涉及和研究很少,学术观点也少,这就造成现阶段巡回审判原则性意见多、规则性条例少的尴尬现状。[ 参见王德玲:“我国巡回审判的实践反思与制度构建”,载《政法论从》2012年第四期。]在具体的司法管理实践中,正如笔者前文所述,法院内部缺乏科学的考核机制,多是将巡回审判作为任务来抓,忽视开展巡回审判的的初衷,导致巡回审判的形式化结果。甚至一些法官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巡回审判任务,事先想方设法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拿实际已经可以结案的案子,让当事人配合一下,再走一次“巡回审判”;也有的是为了“宣传”而“宣传”,法官和当事人都成为了媒体的摆拍“演员”。
二、人民法庭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建议
巡回审判在我国司法运行中依然有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具有人民群众近距离感知司法温度,接近公平正义的非替代性。[ 参见杨富元、李兴明、赵佳:“激活休眠: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的检视与完善”,载《山东审判》2018年第2期。]必须通过改革进行规范和完善,使之发挥更大的优势。
一是要坚持“便民诉讼”的第一价值追求,人民的需求就是审判工作的需求,便于法院审判的实质要最终落脚到便于法院解决实际纠纷上。因此,要实事求是选择应巡回宜巡回的案件开好巡回审判,在此基础上,再做好法治宣教、社会治理等延伸工作。
二是制定科学的巡回审判考核规则,重点是对巡回审判的工作量、质效、奖惩作出科学的界定,真正激发法官开展巡回审判的热情。
三是提升巡回审判保障力度。要将开展巡回审判所需经费纳入人民法庭办案经费预算,积极争取财政支持,通过办案补助等形式予以发放。建立专门的巡回审判保障协调机制,人民法庭开展巡回审判列出计划后,要有专门的保障部门负责启动保障机制,为办案法官减负,协调各方资源,确保庭审安全规范。
四是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巡回庭。如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物业纠纷、保险合同巡回庭等,借助相关职能部门协同作战,对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巡回审判,通过案件审理、发出司法建议、规范社会管理、推进社会治理。将人民法庭的巡回审判庭建成常规化巡回审判,让两种巡回审判方式相辅相成,为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更好地司法服务。
五是最高人民法院要制定《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规范》,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省情,制定本省的《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实施细则》,对基层巡回审判的工作原则、法律适用、流程规范、结案形式、司法保障、法律宣教等工作进行规范,通过国家层面的坚持重视和规范指引,真正让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实现规范化常态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