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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非法经营犯罪案 --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但该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构成立功

发布时间:2019-05-27 11:42:42


    关键词  刑事  立功  涉嫌犯罪

    裁判要旨

    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应当以被抓获的人是否涉嫌犯罪为基础,如果被抓获的人不具有犯罪行为,则被告人不构成立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索引

    一审:沁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882刑初1号(2019年1月30日)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鹏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假冒商标的伪劣卷烟进行销售。2017年2月以来,陈鹏先后向布某某、蔺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销售假冒商标的伪劣卷烟共计176302.4元。2018年9月11日,沁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陈鹏的指认下抓获陈某某、张某某。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鹏提出,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某、张某某,构成立功,应予从轻处罚。经查,在案证据显示陈某某、张某某共同购买了数额为45444.4元的假烟用于销售。

    裁判结果

    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豫0882刑初1号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二、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并予以没收。三、扣押的黄金叶(硬盒红旗渠)香烟145条、黄金叶(硬帝豪)香烟29条、利群(新版)香烟82条、南京(红)香烟1条,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陈鹏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买卖国家专营、专卖的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被告人陈鹏提出的其具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应当以被抓获的人是否涉嫌犯罪为基础。本案中,沁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陈鹏的指认下抓获陈某某、张某某。但在案证据显示陈某某、张某某虽共同购买了数额为45444.4元的假烟用于销售,但尚未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不能认定陈鹏构成立功,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案例注解

    本案中不能认定被告人陈鹏的行为构成立功,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立功情节的认定规定了十分具体细化的标准。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法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对立功的构成条件作出了详细列举和明确规定,其中包括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等中情形,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又对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这一立功情节作出了更为细化、具体的规定,《意见》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同时,第六条又规定,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这一情形是否构成立功表现,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应当有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二是被协助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

    二、陈鹏的指认行为并不完全具备“有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这一规定的构成要件。陈鹏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向陈某某、张某某销售假冒商标的伪劣卷烟的犯罪事实,并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了陈某某、张某某,公安机关在陈鹏的指认下抓获陈某某、张某某。陈鹏的当场指认为司法机关的抓捕提供了极大便利,有效地降低了抓捕成本,提高了抓捕效率,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但是,认定陈鹏是否构成立功,关键还要看其协助抓获的陈某某、张某某是否有具有犯罪行为。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实践中存在的认识分歧的主要问题,并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立功情节的认定。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结合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陈某某、张某某购买假烟的数额为45444.4元,尚未达到五万元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即陈鹏协助抓获的陈某某、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综上,被告人陈鹏虽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某、张某某,但其二人没有犯罪行为,沁阳市人民法院据此认定陈鹏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第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范献献  王慎锋  陈献花

案例编写人:沁阳市人民法院  范献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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