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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法院王曲法庭倾情调解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09-09-08 09:35:42


    近日,沁阳市法院王曲法庭倾情调解了李某某诉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经过不懈努力,最终被告王某某的姑姑主动拿出5000元先行赔付原告李某某,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均为沁阳市王曲乡某村人, 2008年6月7日21时许,原告李某某去本村浇地,到达地头准备下车时,被被告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撞伤。后原告李某某虽经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生活已不能自理,需要人长期照顾,经伤残鉴定为一级伤残。原告李某某女儿李某起诉请求被告王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3566.55元。法庭了解到原告家庭困难的特殊情况,免收其诉讼费。但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王某某本人没有工作,游手好闲,还经常喝酒、赌博,家里也是一贫如洗,案件一时陷入困境。

    为了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使原告李某某及时得到赔偿款,沁阳市法院王曲法庭夏永福庭长做了大量的走访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利用亲情、乡情、友情,敞开心扉、情真意切地和当事人谈心来打动当事人,被告王某某也因自己的过错给原告李某某造成的伤害痛悔不已,终因被告王某某身无分文,无钱赔偿原告李某某,案件调解工作又陷入困境。至此,案件本可一判了之,但判决之后,执行工作也会成为大问题,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被害人李某某的进一步治疗和生活。当听说被告人王某某的姑姑很同情被害人李某某的遭遇后,夏永福庭长找到了被告王某某的姑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她看到原告李某某卧床不起,侄儿又无力赔偿的实际情况,自愿拿出5000元先行赔付原告李某某,她的这一行为也打动了原告,主动作出让步,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0000元,分六年付清,从2009年起至2014年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各付5000元。

责任编辑: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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