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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沁阳:还款协议不履行 被执行人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9-10-09 10:42:40


    近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对被告人陈某华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华有期徒刑一年。

  自诉人赵某与被告人陈某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陈某华应偿还赵某本金437614.8元。后沁阳法院作出(2018)豫0882民特15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裁定书生效后,陈某华未按期履行。2019年2月27日,赵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沁阳法院向陈某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其未报告财产。3月11日,陈某华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擅自抵押给他人,并办理抵押登记。经对陈某华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显示有较大数额存款。执行期间,陈某华履行36000元。

  2019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赵某以陈某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沁阳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沁阳法院同日立案。陈某华归案后与自诉人三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均未履行。

  沁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华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其名下有房产,且有较大数额存款,说明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履行部分执行义务,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罚,遂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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