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北省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对冻结其的4万余元予以扣划,使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得到了快速执行,这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公司也得到了沉痛的教训。
杨某长期从事复合肥生意,与河北省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有多年的业务往来。2018年7月份,杨某与河北省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协商,按每吨2140元价格购买复合肥,共计价款42800元。杨某按约于2018年7月31日将42800元打入河北省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帐户,但该公司收到货款后并未按约给付杨某复合肥。后杨某通过王某协商退款事宜,王某让杨某出具退款证明并提供帐号,杨某于2018年9月17日向王某提供了退款证明及帐号,但河北省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退还货款。为此,杨某诉至法院。2018年12月15日,沁阳法院作出(2018)豫0882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北省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原告杨某货款42800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河北省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沁阳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将被执行人河北省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的帐户予以冻结,并针对该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对其作出了5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此案得到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