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判大会在焦作中院举行,沁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苏某、周某甲、廉某某、周某乙等4人涉恶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其他3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财产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于2014年当选为沁阳市西向镇某村村委主任,2018年当选为该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被告人周某甲于2014年12月—2018年4月任沁阳市西向镇某村委会监委委员,2018年5月任村支部委员。被告人廉某某于2014年12月任某村第三村民小组长。被告人周某乙与苏某系亲戚关系。苏某在任期间,多次纠集周某甲、廉某某等人收取罚款、堵路、索要配合费等方式滋事、强拿硬要、阻碍施工,为非作恶,欺压外来企业和个人,逐渐形成了以苏某为纠集者,周某某、廉某甲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周某甲、廉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苏某、周某甲、周某乙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苏某、周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苏某、周某甲、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某甲、廉某某、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及被告人亲属等100余人旁听了案件宣判,收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