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韩反修担任审判长对被告人郭某、李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14日14时许,在沁阳市紫陵镇二仙庙景区大门口,被告人郭某、李某因买票和被害人董某发生纠纷,随后被告人郭某、李某对被害人董某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董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董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李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郭某、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