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孩子父亲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孩子母亲便不让其探视孩子。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协调和倾心调解下,使孩子的父母达成了探视协议,并促使孩子父亲将9000元抚养费主动履行。
党某与陈某辉系母子关系,党某与陈某培原系夫妻,陈某辉系二人的婚生子。2017年8月15日党某与陈某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儿子由党某抚养,并就陈某辉的抚养费和其他费用,按标准、时间和支付方式,以及陈某培的探视权进行了约定。但自2018年1月起,陈某培未再支付抚养费。2019年5月13日,沁阳法院就陈某辉的抚养费作出(2019)豫088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因党某不让陈某培探视儿子,陈某培便拒绝支付抚养费,陈某辉于2019年7月1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两次通知党某和陈某培到庭进行调解,分别从人情世故、法律道德等方面,耐心给双方讲法释疑,终于使双方消除了心中怨气,就探视方面达成一致,陈某培也主动履行了9000元的抚养费,收到了案结事了、双方满意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