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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寻衅滋事罪责难逃

发布时间:2019-08-01 16:43:43


    7月12日,沁阳法院副院长韩反修担任审判长依法对谢某、郭某、李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4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旁听、监督。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害人周某、秦某等人在沁阳市皇家音乐会所电梯内与张某乙(另案处理,已判处刑罚)、被告人谢某发生口角,双方互相推搡,到一楼吧台准备结账时,张某乙、谢某与周某、秦某发生打架,后被告人郭某、李某、张某甲闻讯也立即下楼与张某乙及被告人谢某共同对秦某、周某殴打,致秦某、周某受伤;致沁阳市皇家音乐会所大厅内一个“风水球”及玻璃球受损。其间,张某乙从其驾驶车辆中拿出一把砍刀追砍周某、秦某,随后无故对贾某驾驶的豫HT7627出租车进行砍砸,致使出租车前挡风玻璃、引擎盖受损。沁阳市公安局民警现场处警时,张某乙对警车的保险杠进行蹬踹。经鉴定,周某的伤情(左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秦某的伤情(右手第四掌骨基底部骨折、左侧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三度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经认定:被损坏的豫HT7627出租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郭某、李某、张某甲伙同张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于8月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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