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肖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6月25日,沁阳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某甲犯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肖某乙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甲与被害人杨某甲、李某同为某村村民,杨某甲为现任村委主任,与李某为儿女亲家关系,肖某甲系前任村委主任。2018年5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甲酒后给杨某甲、李某打电话,因采砂举报纠纷在电话中互相谩骂,在知道杨某甲等人在李某家中后,被告人肖某甲为泄愤、“震点”,纠集被告人肖某乙、陈某(另案处理)、邵某(另案处理)驾驶轿车携带砍刀、钢管到李某家门口,与李某、杨某甲、杨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发生打架,造成李某、杨某甲、杨某乙、王某甲、肖某甲、肖某乙、陈某、邵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杨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邵某、肖某甲、杨某甲、王某甲、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肖某乙、陈某的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
被告人肖某甲于2010年在沁河沁阳市怀庆办事处某村段开设砂场,并办理了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6月19日。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后,被告人肖某甲在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在沁河采砂,其妻子使用微信名称为“心如潮水$”的微信进行卖砂交易的收款。经电子检查:从2017年7月份至2018年6月份其妻子微信内与183个微信好友的聊天记录涉及买砂卖砂的交易,合计金额46698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肖某甲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入沁河进行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