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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9-06-14 15:15:05


    “被告人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月12日,沁阳法院对成某等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让危害公众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寸步难行。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晚,在沁阳市紫陵镇紫陵村大海歌厅,张某和秦某发生口角,后秦某的弟弟邓某等人到现场,对张某殴打,沁阳市公安局紫陵派出所民警处警制止了殴打,邓某等人逃离现场,派出所民警要求张某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张某坚持不予报案。当晚张某(已判决)、侯某(已判决)去焦作找到韩某(已判决),让韩某帮忙报复邓某,得到韩某的同意与支持后,张某等人多次纠集多人对邓某报复,均未果。2013年2月9日下午14时许,张某纠集侯某、靳某(已判决)、张某甲(已判决)、被告人秦某、张某乙等人在赵寨村广场集合,携带砍刀、钢管驱车到沁阳市紫陵镇紫陵村寻找邓某,秦某甲(已判决)驾驶王某的汽车带他人去现场,后张某看到邓某的一辆牌照为豫H39918的黑色奥迪轿车停放在路边,遂指挥其他人动手砸车。砸车后,张某到焦作市将砸车的情况告知韩某,韩某让其逃跑,后韩某给张某50000元让其处理摆平此事,张某未予处理。经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为56482元。

    杨某因与王某有生意纠纷,找到韩某让其帮忙“震点”教训王某,韩某随即答应。2013年5月4日,韩某带领张某、靳某、被告人成某、张某甲等人在济源市沁北电厂粉煤灰专用道找到王某,并对王某进行殴打。

2013年1月10日22时30分许,苗某(已判决)纠集任某(已判决)、被告人成某等人到沁阳市罗马假日酒店大厅,无故踢碎大厅里放的花瓶,并对上前进行阻拦的冯某、尹某、李某进行殴打,致使冯某、尹某、李某受伤。经鉴定,尹某、李某的伤构成轻微伤,冯某的伤不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因杨某欠张某乙20000元未还,2013年3月在韩某向张某乙借钱时,张某乙向其讲了此事,韩某遂安排张某索要欠款,后张某又安排侯某索要欠款。2013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14时许,侯某、张某甲、靳某、被告人成某以索要借款为由强行将杨某带走,期间,杨某趁上厕所之机逃跑,被侯某、靳某、成某、张某甲追回殴打,后又将其拉至创基宾馆,侯某、成某、范某(已判决)等人通过给杨某打背铐、殴打等手段逼迫杨某又写了一张欠条,并对杨某限制人身自由。直到第二天,侯某、靳某、成某又将杨某带至焦作市,逼迫杨某给其妻子打电话还钱。在杨某妻子打款5000元并承诺按月还款后,当日下午17时许,侯某等人才将杨某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张某、秦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进行殴打,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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