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沁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韩反修依法对赵某、柴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7时许,在沁阳市香港街8号台球厅门前的路上,因被告人赵某向被害人李某索要欠账未果,赵某用拳头殴打李某头面部,造成李某双侧鼻骨骨折,两上门牙牙根折。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赵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55000元,取得谅解。另查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害人王某因欠被告人赵某高利贷2万元未还完,赵某将王某叫到位于沁阳市沁水湾对面赵某经营的某实业门面店内。后赵某、柴某拉下卷闸门,限制王某的人身自由两个小时左右。期间,赵某、柴某以辱骂的方式要求王某归还欠款,柴某对王某实施殴打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柴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柴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遂于2月27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