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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两名“老赖”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9-04-24 15:19:18


    近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李某飞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力地震慑了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打击了拒执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自诉人张某与被告人宋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豫088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宋某偿还张某借款2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宋某拒不履行判决。张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宋某未报告财产。执行干警在对被告人宋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发现宋某的微信月账单有大额交易,说明宋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2019年4月3日,自诉人张某以被告人宋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沁阳法院同日予以立案。在宋某被司法拘留期间,宋某的家属代其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

    李某强与被告人李某飞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沁阳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豫088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李某飞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从诉争房屋内腾出。李某飞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飞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腾房义务。2019年2月21日,李某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沁阳法院依法向李某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李某飞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腾房义务,沁阳法院对李某飞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2019年4月15日,自诉人李某强以被告人李某飞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沁阳法院同日予以立案。在李某飞被拘留期间,李某飞的家属代其履行了判决书全部义务。

    沁阳法院对这两起案件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李某飞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经采取拘留和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家属已代其履行全部判决义务,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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