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一直找不到被执行人孔某及其可供执行财产,在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努力下,孔某的家属主动到法院与河南某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履行协议。
2013年7月,郭某因借被告孔某20000元未还,便用自己的车辆抵给孔某清偿债务。2013年12月27日,孔某驾驶该车辆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孔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辆,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受害人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沁阳法院作出(2014)沁民一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南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各项损失36157.45元。河南某保险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履行完毕。2016年11月28日,河南某保险公司将孔某诉至法院,以孔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向被告孔某主张36157.45元的追偿权。2017年3月8日,沁阳法院依法作出(2016)豫0882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孔某应赔偿原告河南某保险公司36157.45元。判决生效后,孔某未自觉履行,河南某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一直找不到被执行人孔某及其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案件没有执行进展。今年“执行办案百日竞赛”活动开始后,沁阳法院不断加大对“涉民企”案件的执行力度,组织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孔某家中,给其家属讲法明理,并告知孔某因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其孩子在下步的升学、就业和参军入伍等方面会受到严重影响。目前,在强大的法律震慑作用下,孔某的家属主动到法院与河南某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