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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大额转帐 不还欠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6-04 15:10:23


    近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对微信有大额转帐交易而不还欠款的被执行人王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拘役5个月。

    马某与王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豫0882民初288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王某分五期偿还马某40000元,如任何一期逾期履行,马某可就未付款项总额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王某下欠29000元未按期履行。2018年11月13日,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王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但王某未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2019年4月11日,沁阳法院依法下达(2019)豫0882执119号搜查令,对王某的住处及人身进行搜查,查询到其微信交易记录,显示2019年3月27日分别转账6540元、7350元,2019年3月28日分别转账3400元、二维码收款3405元,2019年4月6日分别转账2132.5元、1000元、4200元,二维码收款1225元。对此,马某认为王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于2019年5月10日向沁阳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沁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其微信交易记录显示有多笔大额交易记录,说明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未如实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已履行部分执行义务,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对王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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